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pdf
1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 “ 不安全行为 ” 管理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监察处长、生产副矿长、掘进 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察副处长、经营副矿长、总工 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各专业副总,矿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 人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员工“ 不安全行为 ” 日 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不安全行为 ” 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矿 “ 不安全行为 ” 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监处 1.负责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的分析、分类、统计、上报等 工作。 2.负责对员工 “ 不安全行为 ” 处理、罚款,有争议的及时 进行仲裁。 3.负责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下发 “ 不安全行为 ” 相关制度、通报等文件。 2 5.负责定期对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进行曝光亮相。 6.负责建立 “ 不安全行为 ” 信息档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专业副总、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通过跟带班、 旬检、日常检查、 安全小分队、 中夜班查岗等各种检查方式, 对现场员工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 “ 不安全 行为 ” 予以纠正制止。 (三)培训中心负责对查处的“ 不安全行为 ” 人员进行针 对性矫正培训。 (四)工会负责监督“ 不安全行为 ” 人员所在区队班组对 其进行谈话帮教。 (五)各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人员“ 不安全行为 ” 的日常 管理,尤其要关注员工生理、心理状态,结合知识和技能因 素,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超强度作业,同时加强现场监 督管理,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三章“ 不安全行为 ” 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承担本单位“ 不安全行为 ” 管理的主体 责任,要把员工“ 不安全行为 ” 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 中,明确 “ 不安全行为 ” 控制目标。 第九条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根 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 境变化等因素,本着“ 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的 原则,持续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岗 位标准作业流程 、 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的培训。 3 第十条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从控 制“ 不安全行为 ” 出发,持续对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进行安全态 度和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 认识,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抓 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避免“ 不安全行为 ” 发生。 第十一条各区队要在班前会开展因“ 不安全行为 ” 造成 的事故案例培训,使员工认识到“ 不安全行为 ” 的危害性和严 重性。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分工种梳理涉及本单位的“ 不安全 行为 ” , 并进行分类预控、 告知说明, 做到员工熟知本岗位“ 不 安全行为 ” 及如何避免本岗位“ 不安全行为 ” 。 第十三条区队长要从员工的文化程度、持证情况、技 能掌握程度、思想情绪等多方面入手,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 任务,防止出现超时、超强度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十四条各区队跟班队长、 班组长要对易发生“ 不安全 行为 ” 的人员、工作程序、时间段进行重点管控。 第四章“ 不安全行为 ” 查处 第十五条根据 “ 不安全行为 ” 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 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 三类。 A 类是特别严重 “ 不安全行为 ” ,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 的“ 不安全行为 ” 。 B 类是严重 “ 不安全行为 ” ,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 类的 “ 不安全行为 ” 。 4 C 类是一般 “ 不安全行为 ” , 即情节较轻的 “ 不安全行为 ” 。 第十六条“ 不安全行为 ” 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 (一)矿内 “ 不安全行为 ” 1.对触犯 C类“ 不安全行为 ” 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 险抵押奖金 200 元。单位月度 C类“ 不安全行为 ” 超过在册人数 3的,每超 1人次对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 2.对触犯 B 类“ 不安全行为 ” 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 风险抵押奖金、本金,本金重新抵押。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 0.1 分/人次。 3.对触犯 A类“ 不安全行为 ” 规定的人员, 根据情节给予开 除矿籍、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单位月度绩效考 核扣 0.5分/人次。 (二)外委施工单位“ 不安全行为 ” 1.对触犯 C 类“ 不安全行为 ” 规定的人员,罚款200 元。 2.对触犯 B 类“ 不安全行为 ” 规定的人员,罚款500 元; 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 元。 3.对触犯 A 类“ 不安全行为 ” 规定的人员, 罚款 2000 元; 单位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0 元,项目经理罚款300 元。情节 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三) “ 不安全行为 ” 造成事故隐患或较大经济损失,现 场不能直接认定责任人的,组织追查认定责任后,参照本办 法给予处罚。 5 (四)各单位自查的“ 不安全行为 ” 不列入考核范围,自 行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发现“不安全行 为”,现场予以纠正,并对“不安全行为 ”人员进行批评教 育,使其明白 “不安全行为 ”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 作方法。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立即到安监处填写 “不安全行为 ”处罚通知单。安监处对所发生的“ 不安全行 为” 进行分级定性, 于 24 小时内将处罚通知单下发责任单位, 在调度会通报,并每旬挂矿内网公示。 第十九条“ 不安全行为 ” 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 安排 C 类“ 不安全行为 ” 人员在本班班前会谈认识;B 类“ 不 安全行为 ” 人员在本单位三个班前会谈认识,并停工到矿培训 中心培训 2 天;留矿察看的A 类“ 不安全行为 ” 人员停工到矿 培训中心培训7 天,停工谈认识和培训期间,“ 不安全行为 ” 人员不计出勤。 第二十条安监处、各基层区队应建立健全“ 不安全行 为” 人员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姓名、 违章时 间、地点、违章事实、 违章定性和处理意见等。“ 不安全行为 ” 人员谈认识书面材料及签字记录需及时上报安监处,不及时 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 分/人次,外委施工单位罚 款 200 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不安全行为 ” 人员所在单位,在安 6 排“ 谈认识 ” 之前,必须通知安监处进行现场监督,否则按未 谈认识处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中心根据安监处每旬“ 不安全行为 ” 公 示结果,及时通知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参加培训。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安监处、工会、区队、家属 五方共同在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培训返岗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出现 “ 不安全行为 ” 的班组,取消该班组当 月优秀班组评选资格。出现A 类“ 不安全行为 ” 的单位,取消 年度安全先进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 不安全行为 ” 处罚有疑义的,本人可提 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监处,安监处及 时汇报 ” 不安全行为 ” 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将地面交通安全纳入“ 不安全行为 ” 考核范 围,治安保卫队负责地面交通违章行为的治理工作,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不安全行为”指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生产职能科室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反 “ 不安全行为 ” 指标为矿内1 起/季度,外委施工单位1 起/季 度。 第二十七条非生产职能科室主办以上管理人员反“ 不 安全行为 ” 指标为 1 起/半年。 7 第二十八条安监员反 “ 不安全行为 ” 指标为 1 起/月。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区队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队内自 反“ 不安全行为 ” 指标为 1 起/季度,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 “ 不安全行为 ” 台账。 第三十条外委施工单位跟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自反 “ 不安全行为 ” 指标为 1 起/季度, 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 不 安全行为 ” 台账。 第三十一条反“ 不安全行为 ” 考核规定及要求。 (一)未按规定完成反“ 不安全行为 ” 指标的人员,每少 一起罚款 200 元。 (二)各基层区队、 外委施工单位未完成自反“ 不安全行 为” 指标的责任人罚款200 元/人次。 (三)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自反“ 不安全行为 ” 台 账未定期向安监处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 分/次, 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 元/次。 (四)未按要求组织“ 不安全行为 ” 人员谈认识的单位, 矿内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 元/人次,外委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罚款 200 元/人次。 (五)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未参加培训班或考试不合格, 所在单位安排其上岗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 元 /人次。 第六章“ 不安全行为 ” 梳理分析 第三十二条每月月底,安监处要对当月发生的 8 “ 不安全行为 ” 进行全面梳理, 分析高发 “ 不安全行为 ” 的类型、 人群、时段, “ 不安全行为 ” 发生原因, 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明确重点管控对象,查找管理漏洞和缺陷,分类制定针对性 矫正措施,控制 “ 不安全行为 ” 发生。 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每月对发生在本单位的“ 不安 全行为 ” (包括自查 “ 不安全行为 ” )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谈 话帮教等方式了解、分析员工“ 不安全行为 ” 产生的原因,深 入剖析 “ 不安全行为 ” 发生的根源, 并对不同类别的“ 不安全行 为” 制定出针对性纠正预防措施,防止类似 “ 不安全行为 ” 的重 复发生,力求从根源上降低“ 不安全行为 ”的发生。 第七章“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成立员工 “ 不安全行为 ” 监督管理小组 组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工会主席、纪检监察科科长、工会副主席 成员纪检监察科、工会其他成员,员工代表 “ 不安全行为 ” 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主 要负责监督 “ 不安全行为 ” 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不安全行为 ” 监督管理小组职责 (一)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反“ 不安全行为 ” 指标完成情况。 (二)监督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的处罚落实情况。 (三)监督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是否通过 “ 矫正 ” 培训。 (四) 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是否按分类标准对“ 不 安全行为 ” 人员进行定性和分类。 9 (五)监督各单位严格按照岗位考核标准,对“ 不安全行 为” 人员进行考核。 (六)监督安监处每月公布各级管理人员反“ 不安全行 为” 指标完成情况, “ 不安全行为 ” 人员姓名、 所在区队名称及 处罚考核情况。 (七)每年年底参与对全矿“ 不安全行为 ” 管理情况进行 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 处,提出修订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有权对日常生产过程中的“ 不安全 行为 ” 和违章违纪行为实施监督举报。安监处在东井口设立 “ 不安全行为 ” 举报箱,鼓励员工举报“ 不安全行为 ” ,对举报 “ 不安全行为 ” 属实的人员,经核实后上报矿“ 不安全行为 ” 管 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 A类奖励 300 元。 (二) B类奖励 200 元。 (三) C 类奖励 100 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因“ 不安全行为 ” 造成事故、未遂事件或恶 劣影响的,由安监处负责于事故发生24 小时内组织召开事 故追查会,并出具书面事故追查报告,经矿安委会审核后, 以矿安全通报的方式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申诉和仲裁。 受到处罚的 “ 不安全行为 ” 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 10 自接到 “ 不安全行为 ” 处罚单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矿安监处 提起申辩。安监处负责组织开据处罚单的检查人员和申辩人 进行审议,按最终审议结果落实处罚。“ 不安全行为 ” 人员如 对审议结果不满意,可向矿工会或纪检监察科提起进一步申 诉。 第三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 不安全行为 ” 的 检查人员、安监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 理,并依据造成的后果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矿安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