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doc
附件2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 企业名称 2011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法 规 依 据 检查情况 一 领导带班下井 1.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34号令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制定领导班子月度下井计划。 查看相关资料。 3.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查看相关资料。 4.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制度。 查看相关资料。 二 安全培训 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3号令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2.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3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3号令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再培训。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3号令第十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3号令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 安全投入 1.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查看相关资料。 财企〔2006〕478 号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三)金属井下矿山每吨8元;(五)非金属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2.安全费用提取符合要求。 查看相关资料。 财企〔2006〕478 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3.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查看相关资料。 财企〔2006〕478 号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 财企〔2006〕478 号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四 安全设备设施 1.有两个间距不小于30米安全两个出口。 现场检查。 安监总局〔2009〕44号第二条确保两个出口。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 2. 实行机械通风。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规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包括通风网络、通风设备和通风控制设施。要充分利用通风设备运转产生的通风动力,使空气在井下巷道流动,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调节井下气候。 3. 安装使用通讯、供水、压风联络系统。 现场检查。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地下矿山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无线采集设备、数据传输网络、计算机软件系统建立综合的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为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提供帮助。系统应包括网络信息发布管理、人员自动考勤及入井身份核实管理、人员井下动态分布管理、岗位责任制检查管理、地面中心与井下人员双向信号呼叫管理等功能。 4、制定建立其它系统落实计划。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有关规定。 五 隐患排查治理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16号令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查看相关资料。 3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1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定期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16号令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六 应急管理 1事故应急预案和报有关部门备案情况。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17号令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赋予有关人员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查看相关资料和实地调查。 鲁安监发[2010]129号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井下带班领导、基层区队、安全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报告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3.签订出现险情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 查看相关资料。 鲁安监发[2010]12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企业要立即作出部署安排,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值班调度员签订出现险情有权立即停产撤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制定停产撤人实施细则。 查看相关资料。 鲁安监发[2010]129号各企业应根据上述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矿井调度人员便于操作的停产撤人实施细则 5.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查看资料和现场询问。 国家总局17号令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撰写演练效果评价报告。 查看相关资料。 国家总局17号令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