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40).doc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九十六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經91年12月25日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92年1月 7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2年10月29日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93年3月 25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3年12月15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4年1月12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94年1月 25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4年2月23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94年3月 23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6年3月21日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96年6月 15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 每週在校時間 未修畢本系所規定之博士班最低畢業學分數前,每週至少需在校三天每日至少須八小時,從事研究或課堂上課。 二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三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學生選課均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認可。 2、共同必修科目為書報討論 二學期,不列入畢業總學分。 3、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三年內,須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18學分不含書報討論,並完成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其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6學分;修業一年含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其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0學分。學士班逕修讀者含其在學士班已修的研究所課程;碩士班逕修讀者含碩士班已修的研究所課程。兩者抵免上限皆為12學分,其均不含書報討論。 4、畢業時英文程度須達最低標準通過托福電腦化測驗(TOEFL CBT)173分、或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考試(GEPT)中級複試。 四指導教授選定及變更 博士生在第一學期內須選定本系該組之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新指導教授限於原組內之教師。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則須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且以本系原組之教師擔任。 五轉組就讀限制 入學二年不含休學期間後才能提出轉組。需雙方兩組老師開會同意後,才能轉組。轉組後仍須符合入學後三年內完成資格考試之規定。申請轉組以一次為限。 六其他 若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於論文計畫書提審前一個月,向系上提出申請,由本系教學委員會負責審理。 三、博士學位資格考試 一欲參加資格考試者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本系提出申請,並須於入學後三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博士學位資格考試。 二各組訂定三科含以上之考試科目各科之選考科目及參考書目如附件,每位博士生需選考三科所屬組別之科目,及一科其他組別之科目;第一次申請時四科一起選考,所屬組別及科目經選定後不得更改。 三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於每學期初進行,相同之考試科目應統一命題,每科目之命題委員一至三名,由系主任聘請之。每位博士生之各學科筆試成績須達系定之及格標準方為通過。每位博士生最多可參加三次筆試資格考試,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考時得只選考未通過之科目,若所選考之任一科目無法於三次內通過筆試時,得以口試行之,但至多以一次為限。口試委員由系主任與教學委員共同推選之。口試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者視為及格;若經口試一次仍不及格,則由本系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四通過博士學位資格考試者,經系主任及本系教學委員,或者經博士論文計畫書審查委員審符合資格後,即具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名單逕送教務處備查。 五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可報名參加博士班資格考試,該及格科目於考入博士班之後得以免試。 四、博士班論文發表相關規定 一與研究專長相關之著作須在國內、外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接受刊登,但不得重複發表。而發表學術期刊水準之認定,須經論文計畫審查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所發表著作則至少應包括SCI 學術期刊全文一篇及下列四種方式中之一種 1、在國外學術期刊以全文發表一篇。 2、在國內學術期刊以全文發表二篇 3、在國外學術期刊以短文發表二篇。 4、國外學術期刊以短文與在國內學術期刊以全文發表各一篇 二就讀博士班以前發表之著作,或在博士班內發表與專長不相關之研究成果均不列入計算。 三發表之著作每篇僅能供列名其上之一位博士生申請,且該研究生之排名應位在所有作者中前二名。 四該博士生著作發表之具名,限以本系名義。 五、論文計畫書審查 一博士生具有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後,經指導教授同意,且滿足1本系最低修課規定,2最低著作發表規定者,得提出論文計畫書接受審查上列各項審查可同時舉行,由指導教授自行決定,審查以口試行之。審查通過者始可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二每位博士生論文計畫書審查委員五人以上含,由本系或系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該博士生所屬組別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經指導教授提名,系主任同意後聘請之。 三未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者,經修正並獲指導教授同意後,得重新提出,並接受審查。 六、博士班學位考試 一博士生須於「國立中山大學學年度行事曆」規定之期間內,由指導教授推薦,向本系申請學位考試。如有任何修改時,須於考試日期10日前以書面向本系提出修正。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名,亦即除了擔任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或研究員以外之考試委員人選須先由本系教評會審核認定,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二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七、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