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doc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指导全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 第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生产矿山企业可以参加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以下简称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四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分为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进行考评。地下与露天联合开采矿山企业的开采系统分为地下开采系统和露天开采系统,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开采系统为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开采系统为露天开采系统。 (一)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安全管理考评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安全管理。金属与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不达标; (二)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一地开采系统考评标准(以下简称地下开采考评标准)考评地下开采系统。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地下开采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地下开采系统、二级地下开采系统、三级地下开采系统和不达标地下开采系统; (三)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露天开采系统考评标准(以下简称露天开采考评标准)考评露天开采系统。金属与非分属矿山企业的露天开采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露天开采系统、二级露天开采系统、三级露天开采系统和不达标露天开又系统; (四)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尾矿库考评标准以下简称尾矿库考评标准)考评尾矿库。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尾矿库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尾矿库、二级尾矿库、三级尾矿库和不达标尾矿库。 第五条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尾矿库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四级。 (一)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都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企业(简称级企业); (二)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都评为二级以上,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以上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不能评为一级企业的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企业(简称二级企业; (三)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都评为三级以上,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不能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企业(简称三级企业); (四)三级以下的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企业(简称不达标企业)。 第六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为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自评本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形成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自评报告(简称企业自评报告);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自评等级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申请表(简称企业申请表,见附表一),同时报送企业自评报告; (三)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将评审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意见、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核准,形成核准意见,并将核准结果备案。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申请企业(金属与非金局矿山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 (六)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由核准的安管理部门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证书(简称企业等级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分别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两人以上和三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消其标准化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企业等级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