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落实方案.doc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落实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工作目标和整顿关闭重点;相关部门职责;关闭的标准;关闭的程序;方法步骤;工作要求;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工作目标、有效遏制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整顿的重点对象、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按照分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直接生产设施、设备、消除重大隐患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认真摸排,确定应关闭的矿山名单、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山进行验收、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履行程序,关闭到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委〔20**〕1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生产安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整顿关闭重点 (一)工作目标。目前我市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01个,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6个。按照省、**市要求,拟在原有矿山数量的基础上关停6%以上,使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整顿的重点对象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经延续,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4.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5.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7.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履行立项审批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矿山; 8.不具备两个以上能行人的直达地面安全出口的矿井和中段、采场没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面安全出口相通的矿井;两个安全出口间距离小于30米的矿井; 9.矿井排水、通风、提升、运输、供电系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 10.水文地质复杂和在河道、水库周边采矿没有探放水设备,没有探放水措施的矿井; 11.露天采场帮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的; 12.未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的露天矿山; 13.超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超设计能力排放,干滩长度不足,溢洪道堵塞、变形,进水口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坝面沼泽化、管涌,监测监控设施不全的尾矿库; 14.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建立排查隐患制度的;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矿山。 (三)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 3.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和被列入资源整合范围拒不接受整合的地下矿山;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的; 5.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6.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7.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二、相关部门职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乡(镇、区)和本部门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 各乡(镇、区)负责本乡(镇、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整改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排查辖区内证照齐全的生产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止生产。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整改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市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取缔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经济主体,并达到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的标准;严厉打击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盗采他人资源等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暂扣停产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批准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提请**市、**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依法取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经营单位和经济主体;依法暂扣停产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停止向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没有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供应民爆物品;停止向停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供应民爆物品;收缴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的民爆物品,同时注销其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和购买许可证;维护关闭矿山现场的秩序和矿区社会治安,追究盗窃矿产资源人员和暴力抗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监察局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处整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总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市供电公司停止向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没有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用电;负责切断政府决定关闭矿山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三、关闭的标准 (一)市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二)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三)地采矿山要炸毁或者填实井筒,平整工业场地;露天采场要恢复地貌或进行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隐患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市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六)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四、关闭的程序 (一)对照规定的关闭标准,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摸排,确定应关闭的矿山名单; (二)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市政府组织市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区)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达到关闭标准; (四)关闭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市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山进行验收。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并具体细化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各乡(镇、区)负责对本辖区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市安监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整改标准,核定工程量,合理确定整改期限,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市国土资源、工商部门要排查确定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三)履行程序,关闭到位。对列入取缔对象的非法矿产资源开采、选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经市政府批准取缔的非煤矿山企业,市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强力措施,吊销有关证照,终止供电合同。同时,要按照关闭标准和关闭程序,依法进行取缔,达到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32号)要求,全面落实**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对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督促检查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矿山整顿关闭与整顿规范矿业秩序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及在大矿范围内开采影响大矿安全的小矿山,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型矿山存在的规模小、办矿水平低、破坏和浪费资源、威胁大矿安全、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较大和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市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范文网 (四)严格行政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矿山持有证照的情况开展检查。凡证照过期或不再符合办证条件的矿山,要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其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注(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必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按期结束。对于组织不力、导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不力或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于20**年9月15日前将本乡(镇、区)、本部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每月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报送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