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瓦斯治理规定解读.doc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解读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7年11月6日)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尤其是对影响煤矿安全重中之重的瓦斯治理工作极为关注,相继制定出台并实施了多项瓦斯治理利用的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煤矿瓦斯等重特大事故。2005年2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第81次常务会议,明确了瓦斯集中整治的“七项措施”;成立了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部门通力协作,采取综合措施,下决心治理煤矿瓦斯事故;组织全国煤矿技术专家组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进行了技术“会诊”,开展了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等。2005年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五位副委员长带队,检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通过检查,指出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小煤矿为事故多发的重灾领域,提出了“坚决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违法生产小煤矿两个攻坚战”,“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和“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两大目标,为国务院所确定。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部联合在淮南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部联合在山西晋城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场会;2007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重庆召开了全国瓦斯先抽后采经验交流会;2007年9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合肥召开了部分地区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工作座谈会等,研讨、交流、总结、部署瓦斯治理利用各项工作。与此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10项瓦斯治理利用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标准和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瓦斯治理利用工作。 就我省而言,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特别是2003年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5.1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以后,更是把瓦斯治理摆在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位置加以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尤其是黄海嵩副省长多次深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调研瓦斯治理利用情况。全省各煤矿企业特别是四大矿业集团在瓦斯治理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瓦斯治理利用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安徽省“十一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划、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办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等多项政策措施和制度,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号,2007年8月21日下发)(以下简称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安徽是全国煤矿瓦斯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为了制定好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要求和省政府的安排,省经委、安徽煤监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历时两年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后拟定了初稿,在反复征求企业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在征得省政府同意后,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至全省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规定符合国家关于瓦斯治理利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合安徽煤矿面临瓦斯灾害的实际,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瓦斯治理利用各项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利用各项政策、规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一、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出台规定是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企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需要。安徽省煤矿灾害程度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矛盾复杂,威胁煤矿安全的因素众多。制定出台规定,是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时度势,从安徽煤炭工业稳定健康、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体现。 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需要。国家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可能针对某个地区的情况作出特别细致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有待于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而规定正是依据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体要求,结合全省具体情况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具体化。 出台规定是转变思想观念、寻求瓦斯治理技术突破、强化现场管理、真正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的需要。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比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只有不断寻求现场管理和技术上的突破,实现瓦斯治理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由“生产过程治理”向“超前治理”、由“管理措施型”向“技术工程型”转变,突出源头治本、重点治突措施,切实把执行规定作为治理瓦斯灾害的现实需求,才能实现瓦斯治理真正意义上的突破。 二、规定制定的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各项政策、措施、办法和规定,特别是督促各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我省煤矿瓦斯灾害实际,在总结瓦斯治理利用的经验做法、吸取瓦斯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围绕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同时,为便于企业内部操作和监管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对有关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的条款进行明确细化,确保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取得成效。 三、规定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1号)、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2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草案)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等规定。 四、规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主要侧重于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提出了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组织保障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共十六条。主要提出瓦斯治理的机构人员队伍、瓦斯治理规划方案资金、瓦斯地质基础工作、瓦斯检查制度建立落实、瓦斯排放制度等技术要求和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章先抽后采,共六条。主要对瓦斯抽采系统建立条件、保护层开采及要求、瓦斯抽采工程及设计计划的编制、抽采指标及抽采能力考核、抽采半径的测定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监测监控,共五条。主要是依据安徽煤矿开采实际,为加强监测监控,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联网、传感器的安装地点及断电范围、监控报表的管理和新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设标准等进行要求。 第五章以风定产,共二条。主要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可靠、防灾抗灾能力的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及保证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措施上作出规定。 第六章罚则,共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 五、有关规定、文件的简称 1.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2.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小煤矿指导意见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简称细则 4.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 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21号令)---简称原国家局21号令 6.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抽采指导意见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简称安全监控规范 8.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简称抽采指标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6号令 ---简称原国家局6号令 1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简称国务院446号令 附件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附件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序号 瓦斯治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解读 1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制订的目的与主要依据。随着我省煤矿生产向高强度、集约化方向发展以及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煤矿的瓦斯危害日益加剧,瓦斯问题严重威胁安全,制约生产,根据多年来我省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达到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使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安全发展的目的.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充分考虑到工作实际,既能严格把关,又能便于执行,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4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一款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5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抽采指导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6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决策层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抽采指导意见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 7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逐步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 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基本配齐通风副总,有的矿井还配备了地质或技术副总,有的配备了通风矿长。淮南矿业集团对各矿打钻、防突掘进专业化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这些经验和做法应该推广,规范执行。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专业机构。原则上,四大矿业集团公司的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的队伍要达到科级区队,小煤矿要成立独立的班组;同时,高瓦斯、突出矿井要设立“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部门,如通风科、防突科、瓦斯办公室等。 国有重点煤矿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一通三防”副总,突出矿井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小煤矿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一通三防”副总,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大矿业集团公司要培育专业化的钻孔施工、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的队伍,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类矿井的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由技术好、经验丰富的队伍施工,小煤矿要由经专门培训的队伍(队伍培训工作由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和石门揭煤工作。 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不断提高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管水平、能力的同时,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反映辖区矿井的实际情况,争取政府支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加大安全管理和监管力度,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8 第五条 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抽采指导意见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9 第六条 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四、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抽采指导意见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24.把瓦斯抽采纳入煤矿改扩建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抽采瓦斯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把提高瓦斯先抽后采能力作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设计和“三同时”设计时,要同时审查瓦斯先抽后采系统、抽采能力和抽采指标。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和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预抽情况,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由于煤矿生产技术、工艺不断改进,国家的规定、标准都在不断提高,因此,原水平、采区设计及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水平延伸、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治理方案,严格审查备案制度。已通过安全专篇审查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补充瓦斯综合治理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重点煤矿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经委煤炭办,小煤矿报辖区监察分局和县市级煤炭监管部门。没有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原国家局六号令未实施前)的矿井延伸水平设计,或者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改变原安全专篇设计的改建项目的延伸水平开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局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的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改建项目安全专篇分级审查,国有重点煤矿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后确定审查单位,小煤矿直接报辖区监察分局审查。 10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坚持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即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抽采指导意见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 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该条也是对近几年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经验的总结,继续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11 第七条 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效果检验工、抽采计量工)必须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每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抽采指导意见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17条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防突、抽采工种技术含量较高,对从事这些专业人员有文化程度要求是必须的,有些企业已经把这些工种列入特殊作业人员管理,这也是大势所趋。 12 第八条 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煤层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矿井设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说明书中必须有瓦斯防治专门章节,提出矿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抽采指导意见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四款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细则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在防突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13 第九条 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现场验收。 规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细则第57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揭煤措施应报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掌握措施落实情况。 14 第十条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时,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细则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防突措施。 规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煤矿负责人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队级以上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三、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和带班制度。 15 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质探查等钻孔的考核验收制度。所有钻孔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施工,实行挂牌管理,并严格落实考核验收制度。 抽采指导意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6 第十一条 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煤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7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18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三百一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9 煤矿必须加强对盲巷和密闭管理。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封闭,封闭前方瓦斯积聚、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瓦斯超限、启封密闭等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门措施并认真落实。 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0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明确瓦斯超限实行三级排放、三级追查处理制度。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排放,并追查处理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编制安全排放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不仅要报告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由他们提出处理意见后,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在矿山救护队参加时排放,由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追究责任或将瓦斯排放及责任追究情况报他们处理。坚决控制瓦斯超限,严格瓦斯排放,加大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 21 第十三条 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7〕68号) 二、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加大构造区域的安全管理力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标明采掘进度、开采层被保护的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细则第14条第1款、第3款。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的指标不得少于两个,企业要和有资质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突出敏感指标研究。 22 第十四条 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以及瓦斯压力、防突预测(校检)指标超过规定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细则第24条突出煤层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圈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可不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原国家局21号令第三条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非突出煤层出现(打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和动力现象的要及时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区域划分一律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不得以联合科研、研究、技术测定报告等形式确定危险性,必须是资质部门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否则不予认可。同时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在未鉴定前应采取防突措施 目前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分别为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重庆煤科分院、抚顺煤科分院、河南理工大学。 23 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要和科研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井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加大突出预警力度,严防突出事故发生。虽然细则规定四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才划为突出煤层,实际生产过程中一些非突出煤层的采掘面发生过突出事故,一些预测无突出危险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也发生过突出事故,这些突出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使用多年细则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现今防突工作的实际,预测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参数的临界指标已不能准确确定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目前提高煤层、预测标准,加大突出预警力度显得尤其重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理。只有煤的坚固性系数超过临界指标或煤的破坏类型属于Ⅲ、Ⅳ、Ⅴ类的可结合实际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可先采取措施,搜集相关资料,初步分析原因,属于瓦斯原因导致的,与其他两个指标超限同等处理,即有一项超标的,一律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再由资质部门鉴定。发生动力现象的,一律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请资质部门鉴定,或者按照突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直接申请省经委鉴定批复为突出矿井。 24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要进行采掘应力集中区范围的研究。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任意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确定,但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细则第58、67条。 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现在实际相向的两个采掘面间距多数由煤矿自身确定,提高到集团公司一级批准,有利于安全生产。 25 第十六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抽采指标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