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隧道动火管理制度 - 1.doc
中铁二局成贵铁路经理部三分部 瓦斯隧道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铁二局成贵铁路经理部三分部瓦斯隧道动火作业管理,实现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消除瓦斯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根据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成贵公司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管理专项制度、中铁二局股份公司和昆明工程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涉及瓦斯隧道的工点。 第二章 动火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动火作业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部成立瓦斯隧道动火作业管理领导小组,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四条 动火基本制度 ⑴严格执行瓦斯隧道动火作业申请制度; ⑵严格执行电焊、气焊气割安全作业规程; ⑶专人申请、专人批示、专人动火、专人监督、专人看火、 专人跟踪监测瓦斯; ⑷专门制定隧道动火安全措施。 第五条 瓦斯隧道动火作业制度 隧道内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防水板焊接、止水带接头焊接、热熔垫片焊接等 ⑴严格根据动作作业等级申请批示作业制度。 ⑵严格对动火作业分级制度。动火作业分为三种不同的风险等级即一、二、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申请人由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人由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填写,监护人由现场领工员填写,报安质部审批;三级动火申请人在3天前提出,根据本工程特殊性,陆续工序循环作业,批准后最长有效期为7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为无证动火;手续完善和防护设施到位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瓦斯隧道内动火,最低等级为二级;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洞孔部位等,登高焊、割作业。二级动火申请应提前一天申请,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一级动火作业队长填写,说明动火原因,报现场生产副经理审批,瓦检员全程跟踪,手续完善和防护设施到位后方可动火。 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动火均属一级动火。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队长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批,安质部跟踪监督,瓦检员全程跟踪,手续完善和防护设施到位后方可动火。 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当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由工程部编制相应安全专项方案,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分站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时并有专职安全员检查和监督。瓦斯隧道内动火,最低等级为二级。 第六条 严格执行隧道动火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作业点应至少配备1个供水阀门和2个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必须由监火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作业完成后喷水浇洒,并观察1h。瓦斯隧道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隧道超限允许值和基本处理措施见表1-1 表1-1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序号 地点 限值 超限处理措施 1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0.5 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2 局部瓦斯聚集(体积大于 0.5m3) 2.0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3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1.0 停止电钻钻孔 1.5 超限处停工,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 4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流风中 1.0 停工、撤人、处理 5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1.0 严禁装药放炮 6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1.0 继续通风,不得进人 7 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 0.5 停机、通风、处理 8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1.5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 源、进行处理 9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0.5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第七条 项目动火管理制度 ⑴编制瓦斯隧道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人; ⑵操作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爬焊机必须专人使用; ⑶瓦检员控制制度动火作业过程中瓦检员全程监督并根据情况指导动火工作;在瓦斯隧道内动火,一旦有瓦斯出现无论哪种等级均得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严格听从安全员、瓦检员的现场的安全指示。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起火或者施焊; ⑷在瓦斯隧道施焊时,必须在施工区域配备两台以上的专用灭火器;动火区20米内设置应急水阀; ⑸动作作业地段,必须有两名专职瓦检人员跟踪监测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电焊作业;超过1时,立即切断电源,撤离人员,加强通风,瓦斯密布监测,找出瓦斯源头,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在进行动火作业(浓度等级作业制度附后); ⑹电焊机必须有专业电工接线、拆线;线路不能有任何裸露、明接头等现象,严格按照隧道安全规范执行; ⑺气焊气割时,氧气乙炔必须满足5米以上的施工安全距离,且要立放气瓶,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⑻ 乙炔瓶必须有合格的安全回火装置; ⑼对钢质材料动火,在必要时候,必须采用湿毛巾或者洒水降温措施,确保动火部位的高温安全; ⑽瓦斯隧道必须固定专门的看火人和瓦斯跟踪检测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⑾在隧道内,严禁拆修电焊机、爬焊机(防水布使用的自动双缝热熔焊机)等动火设备; ⑿动火完毕,及时将电焊机、氧气乙炔撤离洞外安全距离并置于专门库房; ⒀ 隧道口及动火作业区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应急物资设备。 第八条 电焊动火作业严格执行电焊、气焊气割基本规章制度 ⑴未取焊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不能烧; ⑵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 ⑶不了解焊结地点周围情况不烧; ⑷不了解焊结物内部情况不烧; ⑸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烧; ⑹可用燃料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烧; ⑺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烧; ⑻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 ⑼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烧; ⑽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完不烧; ⑾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⑿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⒀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⒁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⒂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⒃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第九条 严格执行瓦斯浓度等级作业制度 ⑴瓦斯浓度在0~0.4正常动火,严格安全措施; ⑵瓦斯浓度在0.4~0.5之间必须有专门风源对准动火作业区,便于稀释隧道瓦斯,并严格安全措施; ⑶瓦斯浓度在0.5~1之间时,停止动火作业,立即加强通风,并撤出电源线路,切断电源(系统也会自动切断电源); ⑷瓦斯浓度大于1时,立即撤离人员,撤离到隧道外安全距离,并通过专人处理瓦斯浓度问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铁二局成贵铁路经理部三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