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doc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