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稿)山东省瓦斯治理示范矿井.doc
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标准及验收考核办法 1、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煤矿。 3、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本办法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矿井达到标准中全部规定内容要求的为合格;任一项达不到规定内容要求的为不合格。 5、各煤矿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自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验收,达到标准的,可命名为市级或矿业集团级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6、命名市级或矿业集团级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各市煤 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在年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 工业局提出申请命名。 7、省煤炭工业局根据申请,将对矿井组织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矿井,将命名为“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命名。 8、本标准及验收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9、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一、采掘布署 第一条正常生产煤矿只在一个水平生产。上、下组煤配采、多水平开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间及薄煤层开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第二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接续正常,开采顺序合理,无反程序、剃头开采、跳采现象。 第四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对拉方式生产。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形成全风压通风。 第六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 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二、通风系统 第八条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第九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巷道贯通及瓦斯排放,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并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第十一条矿井对井下各用风地点编制通风设计、每月制定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高阻矿井大于2960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或技措工程。 第十三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无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第十五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设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现象。 第十六条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采用抗炮崩风筒。 第十七条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瓦斯抽采 第十八条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健全完善;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九条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二十条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保持掘、采、抽平衡,达到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瓦斯抽采做到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 制定有针对性的 防突规划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经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坚持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 防治突出措施,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突出矿井开采煤 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有预防突出的专 门设计,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执行。突出 区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 并熟悉避灾路线。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 工作面隅角或架 间极易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的矿井,要 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不 得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四、监测监控 第二十七条 矿井按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 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 系统。 第二十八条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 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 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 6 斯超限时,能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三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 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10 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 1 次。 10 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 每 试。 第三十一条 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 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 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及煤层容易自燃或 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 0.8%,瓦斯超 限实现传感器控制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巷道长度超过 500m 的,每 500 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 常。中心站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 能在 5 分钟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能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 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三十四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 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 闭锁” 。 第三十五条 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 7 测仪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 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 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 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 务协议。 五、瓦斯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矿井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 矿井设有专职通风 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安全监控等机构; 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突出矿井设立防突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 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 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 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矿井按规定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并且 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 程及各项系统完备并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 时。 8 第四十二条 强化全员素质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特 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六、安全目标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完成年度瓦斯抽采 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四十四条 无超通风能力、瓦斯超限生产,实现瓦斯事 故零死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