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ABC.doc
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位于马岭山井田内,开采的煤层为石碳纪二迭系二1煤层,木矿区平均煤厚4米,局部煤厚710米,顶板为砂岩,局部有伪顶,煤层底板走向为北偏东7080度,倾角26度左右,地质构造复杂,煤层变化异常,有不规则走向断层,褶曲等现象,为认真贯彻执行原煤炭部1995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总结我矿防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特补充完再防制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一、组织措施和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矿各级领导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和以“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列入正常议事日程。 1、 矿长王国政对防治突出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防突专业会议,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工作中的人、财、物等 方面的问题。 2、 负责生产技术与安全的副矿长对防治 突出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编制编、审批、实施、检查防突计划和措施;对贯彻执行防突措施负责并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 3、 矿成立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以及生 产、技术、通风、检查负现人参加的防突领导小组,负责防突领导工作。 第二条 矿防突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专业 会议,研究分析矿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通风系统,防突设施,人员配备等情况,解决防突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矿成立防突队,负责预测预报,效果 检验,打钻排放等项防突工作,防突队的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经培训后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防突队应建立打钻设备,预测仪器,维修校验和下井前的检查试验等管理制度,保证设备、仪器、零件齐全,灵活可靠。 第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技 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五条 矿在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同 时,矿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年、季、月度防突工程计划和措施计划,计划由矿长审定后,由主管副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矿技术负责人应每季末根据下一季 度采掘地区的瓦斯地质情况,编制瓦斯突出动态,预报,预报应对每个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防突措施,于每季末报告洛阳煤炭局。 第七条 矿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的巷道断面 积,除满足工作面运煤、运料等其它使用条件外,还必须根据巷道正常生产所需最大风量的规程所规定的风速等因素所确定。 第八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进工作面,一般应 采取爆破掘进,并应衽全断面一次爆破,如采用其它作业方式掘进时,须编制专项防突措施,报煤炭局总工程 师批准。 第九条 矿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 须包括瓦斯地质资料,突出预测方法,与临界值,防突措施与参数,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内容,并与作业规程同进贯彻执行。若防突措施需要修改时,必须制订修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固 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十一条 矿建立健全突出预测预报和措施 效果检验报表的审批制度。 1、 预测人员预测后应在预测报表上绘制 预测钻孔的平剖面图,报表所填参数应与图纸参数相对照,预测人员必须在预测表上签名。 2、 预测报表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 预测人员报送施工队,以及有关通风安全技术人员,施工队必须严格按报表批示意见施工。 第十二条 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作业时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为此下井人员必须携带 自救器。 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中掘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 在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等; 2、 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带如煤层结构 紊乱,煤层变软,煤层厚度急剧变化等。 3、 工作面应力迭加的地带。 4、 在工作面预测及打排放钻孔过程中出 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 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如煤炮声, 劈裂声、闷雷声、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 煤向外鼓出,煤壁掉碴、煤尘变大、瓦 斯忽大忽小、煤层层理紊乱等现象 第十四条 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掘进作业前必 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 实措施有效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 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 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 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 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 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在进行掘进作 业业之前,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 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执行安全防 护措施,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立即执行 防治突出措施。 第十五条 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要据 公司煤业井下现状,现采取预测煤巷工 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第十六条 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 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 骤进行。 1、 在掘进工作面的软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各 42mm钻打,深度3.54m的钻孔。 2、 用专用的封了孔器封孔,封孔后测量室长度 必须是0.5m。 3、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必须在停钻后 3分钟内完成,测定数据按表填写。 4、 突出危险临界值qm值根据我矿煤层现状, 确定为突出危险性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临 界值qm4.5/min; 当实测q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qm时,掘进工作面应定为有突出危险,实测q值小于临界qm时则为无突出危险。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或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预测超前距。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时,应预测煤层的突 出危险性,并根据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和矿进井的具体条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在一个采区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阶段 的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作业时,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 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靠近或处于地质构 造破坏带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地带时,都应认真检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如果效果无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在第一次实施防 突措施前(没有措施超前距)必须采用小直径多钻孔排放瓦斯,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实施防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应采用超前钻 孔,和其它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二条 煤巷掘进采用超前排放钻孔作为防突措 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打超前排放钻孔,可适用于煤质较软,突出危 险严重的掘进工作面; 2、 超前钻孔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突出预 测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可采用直径42mm的钻孔,每循环掘后钻孔超前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5m,若超前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3、 钻孔应呈扇形均匀布孔,并尽量布置在软分层 内 4、 排放钻孔深度一般为1020m,当孔深超前 10m时应在巷道两帮各打12个辅助浅孔,以控制巷道三角空白带。 5、 超前钻孔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 线外24m,如果沿底板掘进排放钻孔,也应控制到巷顶以上34m 6、 超前钻孔施工前,要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 面支架背好工作面。 四、煤巷掘进防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二十三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后,按本措施预测预报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深应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应布置在两个两个措施孔之间如果测得的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当措施无效时,无论措施孔有多少,都必须采取防突出的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防治突出小组必须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当检验孔孔深等于措施孔孔深(检验与措施孔孔深均采用钻孔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孔深,简称投影孔深)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必须留有5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当检验孔深小于措施孔孔深,且两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于3m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采用 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五、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矿井的巷道布置,除满足规程要求外,在防治突出中应达到 1、 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的车场长度,必须 满足建筑通风、反向风门,局部通风机 安装设备的要求。 2、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 的回风系统,回风巷必须与回风井直接 连通,其连接巷道口应与风流方向顺 交,两连接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除满足一般矿井通风 系统要求外,在防治突出方面应做到 1、 矿井通风系统要简单,控风设施要少,风 流要稳定,回风巷内严禁建筑任何控风设 施,经常保持巷道畅通无阻。 2、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建立独立 的回风系统,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时 不准具有一段回风巷如因特殊情况需共 用一段回风巷时,应制定专门措施报煤炭 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3、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要满足通 风要求并保持风速不超限。 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按照安全 技术进行装备,达到三专两闭锁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矿井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员下井都应携 带瓦斯检定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突 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瓦 斯检查仪。 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必 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维护,并应每 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 能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第二十九条 在突出煤层中打排放钻孔,钻孔附近瓦斯 浓度作如下规定,从钻孔为园心,半径 0.1m距煤壁0.5m外,瓦斯浓度不得超 过1,距煤壁0.20.6m以内瓦斯浓度 不得超过2(按局部瓦斯管理)距煤 壁0.2m以内瓦斯浓度不作限制。 第三十条 突出预测人员,下井前应对所有突出预 测仪进行认真的检查,保证仪表灵活可 靠,瓦斯解吸初速度测定仪封孔器要充 压,检查封孔气胶囊气密性、连接管充 气检查气密性,浮子流量计检查浮子的 灵活性,当仪表检查无问题后,才准下 井使用。 第三十一条 打钻地点的施工人员,必须保证预测地 点支架良好和电气设备齐全完好,应检 查煤电钻开关是否灵活,转速是否正常, 电缆线是否够长,巷道支架是否牢固可 靠等,只有一切条件正常时方准打钻。 预测孔或效果检验孔都必须按设计要求布孔, 并应按孔深、段位、气室长度认真测定 有关参数。 第三十二条 当只采用突出预测预报措施进行掘进作 业时,应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 批准,并报煤炭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当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发现突出预兆 时,现场的班组长或瓦斯检查员,要立 即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并向矿 领导汇报,工作面人员要撤到反向风门 以外的进风巷道时,立即关上反向风门, 人员撤出后,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要注 意,观察瓦斯变化情况,并要听风筒内 的风声变化,若证实工作面发生煤与瓦 斯突出,此时瓦斯检查员要立即向矿执 班人员汇报。 第三十四条 发生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恢复前应按照排 放瓦斯的措施排放反向风门以里的巷道 瓦斯,等瓦斯浓度降到1.5以下时,矿 负责人应率领有关人员进入突出地点调 查突出煤量,煤抛出距离、支架、设备 损坏情况等,调查后应组织有关工程技 术人员分析出原因,制定清理突出煤的 安全措施和恢复掘进的防突措施。 第三十五条 独头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 转,临时停工时,也不得停风,如因临 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应立 即切断电源,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时 风流中,独头巷口要设置栏杆并挂明显 的警标牌“严禁入内”。 第三十六条 独头巷道停风后,在恢复掘进工作前必 须采取专门的排瓦斯措施,并符合下列 要求。 1、 排除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须先检查瓦斯, 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风机,向独头巷道中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 斯,必须使独头巷中排出的风流中瓦斯与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2、 限制送入独头巷道中风量可采取的方法① 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②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的风量; 3、 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 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4、 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5、 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 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6、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 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7、 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 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三十七条 煤层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 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巷道贯通 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贯彻前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巷 道内不积存瓦斯 2、 巷道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 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工作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附近应设置压 风自救系统,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1、 压风自救系统应安设在井下压风管路上,应 保持经常供风; 2、 采掘工作面附近都应安设压风自救系统 掘进工作面正前50m范围内和反向风门以外各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数量必须满足一班工作的最多人数使用;在反向风门以里也要按 工作人员数量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采煤工作面上下风道都应安设自救装置,上风道每隔50100m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下风道在距下安全口50m以外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应满足工作面一班工作人员使用。 3、压风自救装置的供风量,每人不得少于0.1m/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