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鉴定.doc
一、鉴定范围 (一)所有生产和建设(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等)矿井均必须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二)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时只计算绝对量,按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第8条规定不能确定等级的,瓦斯等级按上年度确定,上年度未定级的,往前追溯,其中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中最高瓦斯等级确定。 (三)新建矿井未揭煤前不鉴定,揭煤后按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的规定鉴定;按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第8条规定不能确定等级的,按设计的瓦斯等级确定。 (四)鉴定气体主要包括CH4相对量和绝对量、CO2相对量和绝对量等。 二、鉴定时间和方式 (一)鉴定时间定在2011年6-9月。 (二)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开发公司所属矿井和嘉阳煤矿可自行鉴定;其余煤矿企业应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 (三)各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必须到煤矿井下采集数据,数据采集期间,煤矿应当保持正常生产,并准确统计鉴定月产量,在额定月产量60-110范围内视为正常生产。数据采集期间生产不正常时,应当重新选择数据采集时间。 (四)鉴定机构必须按“3个3”(连续3旬中的每旬1天、每天3个班、每班3次)的方式采集数据。 (五)资料收集和基础数据采集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及时编制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三、鉴定管理 (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可以在本省内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市县两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未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内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委托鉴定煤矿企业应与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签订合同,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开发公司要对鉴定机构数据采集进行监督管理,驻矿安监员对数据采集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煤监分局对鉴定工作进行监察。 四、鉴定报告内容及编制要求 (一)鉴定报告内容应符合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的要求。 1、当年或上年度该煤矿的生产基本情况及瓦斯情况。 2、鉴定数据采集时间、测点布置、计算、验证、结论。 3、瓦斯来源分析及处理对策措施。 4、报告附件必须包括矿井基本情况表、测定基础表、计算表、结果表、来源分析表和由通风系统图绘制而成的测点分布图、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煤层自然发火情况等。 (二)编制要求 1、鉴定报告应附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员和参与人员签名,并装订成册,封面美观大方。 2、鉴定报告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鉴定月产量统计表是指在鉴定月期间,每天的实际产量统计表,由煤矿企业提供并加盖公章。 五、评审及审批程序 (一)各瓦斯等级鉴定审批部门应聘请专家组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评审。 (二)鉴定机构编制完成鉴定报告后,经县级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审。 (三)省安监局负责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开发公司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审和审批;省安监局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进行评审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安监备案和抄送辖区煤监分局。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认定需逐级转报省安监局审批。 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开发公司应结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初审。 (四)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五)矿井范围内有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矿井的,必须提供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六)各审批部门在10月底前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工作。 六、审查专家组成及要求 (一)专家组以鉴定煤矿市(州)以外专家为主,本地专家数量不得高于20,主要由通风、采矿专业专家组成,通风专家不得低于60。县级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和辖区煤监分局参加评审。 (二)本地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的主要职务。 (三)与被审查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行政事业管理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组重点进行现场情况核实和鉴定报告评审,到煤矿井下现场抽查数量不得低于审查矿井总数的10,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和准确性,如果抽查情况与鉴定结果不符,必须上报省安监局,并对鉴定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七、数据汇总及备案 (一)鉴定机构于9月15日前将鉴定报告交付给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按程序将鉴定报告提交市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和古叙公司于10月15日前将鉴定报告交省安监局评审。 (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鉴定报告商所在市(州)煤监分局后,在10月底前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评审审批,11月15日前汇总报省安监局备案(汇总表样式见附表),同时将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文本发送到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处邮箱()。 八、工作要求 (一)鉴定机构要提前5天将数据采集日程安排报送委托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接受市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和辖区煤监分局的监督检查;未经市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监督采集的数据不得作为编制报告的依据。 (二)县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瓦斯等级鉴定数据采集工作,收到鉴定机构数据采集日程安排后,要派人到煤矿现场及时监督检查和抽查,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的客观公正。 (三)省监狱局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要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对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必须查明原因。 (四)各鉴定机构要科学编制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鉴定时要严格纪律,实事求是,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瓦斯等级鉴定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1、不按“3个3”方式采集数据,或弄虚作假伪造鉴定报告的。 2、鉴定报告经3次审查仍未通过的。 3、与煤矿企业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的。 4、鉴定资格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凡是今年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生产矿井不得延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不予竣工验收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总结报省安监局。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是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市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