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doc
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 1 条矿井因停电或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2 条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制订控制风流就地安全瓦斯排放措施。 第 3 条就地安全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明确现场排放人员职责、控制排放的办法、警戒范围、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等安全规定。 第 4 条就地瓦斯排放前,必须经请示矿调度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经瓦斯检查证实无危险,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5条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超过3时,每排放区域必须单独编制安全瓦斯排放措施,由救护队按救护战斗条例有关规定,佩机执行排放任务。 第6条安全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制,必须计算停风区中的瓦斯排放量,排放时间,控制限量排放的方法,通讯电话,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警戒范围,监测探头的安设位置,流经区域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停送电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并绘制排放风流流经区域完整系统图,标明人员搜索路线、撤人站岗点位置等要求。 第7条瓦斯排放必须坚持限量排放,严禁一风吹。即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 的排风量;或者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第一节风筒上设“三通”,以调节送入独头巷道中的风量来控制排放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间断点动局部通风机、错开风筒、局部通风机入风侧调节板增阻、逐段接风筒等不安全限量排放措施。 第8条排放瓦斯时,排出的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必须悬挂甲烷传感器报警探头。排放瓦斯过程中,随时观察监测主机瓦斯浓度变化情况,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第9条受瓦斯排放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设置警标,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人员进入。排放瓦斯风流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置警标和派专人看管。 第10条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证实整个排放区域内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 ,风流稳定30 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第11条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不超过 1 时,由电工对巷道中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以及断电闭锁装置进行检查,证实供电系统及一切设备完好,方可按有关规定恢复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12条参加瓦斯排放的有关人员,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瓦斯排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现场指挥,地面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负责指挥,井下由通风区或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 第13条全矿井、水平或一翼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瓦斯排放应采用严格的统一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执行统一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时,矿总工程师必须在调度室负责指挥,明确排放次序,落实责任。 第14条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同制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批准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指派专人负责贯彻学习,并签字备查。 第15条瓦斯排放严格执行“五不排”管理制度。即无措施不排、措施未贯彻落实不排、人员不齐不排、责任不清不排、现场无人指挥不排的制度。 条16条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排放工作中,必须有安检人员现场把关。发现措施不落实,违章排放瓦斯,安检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有权参与事故追查处理。 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磨心坡矿 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