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罚款实施细则 (1).docx
xxx煤矿安全罚款实施细则 为强化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煤集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 一般性罚款 1.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穿工作服、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并系帽带,要求全矿入井职工服装统一,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1.2入井人员必须穿装整齐,袖口、领口必须系好,否则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并拒绝入井。 1.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持有入井证、定位仪、闪光灯等证件,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缺一项罚责任者200元。 1.4单位新调入人员或雇佣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知识培训、签订师徒协议,私自允许上岗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1.5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不签名,允许不考试人员上岗者,罚单位及主要领导1000元。 1.6对发现“三违”知情不报或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责任人,一经查出视同“三违”同样处罚。 1.7酒后入井者罚款2000元,并连带当班跟班队长(队长)处罚1000元,且责令强制升井。 1.8带烟火入井或井下吸烟者,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并给予单位罚款2000--5000元,个人罚款2000元。 1.9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未登记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出入井不遵守秩序,抢罐、挤罐的罚责任人200元。 1.10人员或车辆不接受检查强行入井的,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1.11岗位工在岗上睡觉或脱岗者,罚款500-1000元,如在盲巷或尾巷中睡觉等情节严重者正式工待岗三个月,劳务工开除出矿,同时处以500元罚款。 1.12破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或消防器材者,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3无证操作井下运输设备者,对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200元。 1.14对矿有关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罚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相关单位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1.15违章指挥者罚款1000元,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者罚款200-10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另行追究责任。 1.16安监员在现场不制止“三违”且不汇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17安监员和瓦检员出现空班漏检、弄虚作假或委托他人填写牌板、台帐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18对安监员、瓦检员本人出现的“三违”,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待岗处理。 1.19对安监或举报“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20 同一工作地点区队在一个月内出现相同的“三违”行为,重复出现一次加一倍罚款,第三次出现的,罚款并停工停职整改。 1.21 无措施施工,或严重违反规程(措施)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2 掘进安全罚款 2.1顶板及支护安全罚款 2.2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进行敲帮问顶,施工过程中存有悬矸、危岩的,罚款500-1000元;无敲帮问顶专用工具,罚款2000元。 2.3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设施、空顶、超循环作业,罚款2000-5000元。 2.4临时支护设施不全,不按措施使用,罚款2000-5000元。 2.5人员站位不当,背向迎头或空帮,每人次罚款200元。 2.6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发现1根锚杆扭矩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500元;发现连续2根锚杆扭矩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0元;5米内发现3根以上锚杆扭矩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2000元,锚索预紧力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根罚款10000元。 2.7锚网(索)、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索)不按设计施工(如锚杆和锚索角度、深度不够,间排距达不到规程规定等),每根罚款500-1000元。 2.8锚索锚杆端头露出长度超过规定的,每根罚款200元;锚网、锚索巷道如需打点柱、安装离层仪的,不按规定执行,每少1处,罚款1000元。 2.9锚网、锚索巷道不按规定对锚固力、螺母扭矩进行检查每项每少1次(处),罚款500-1000元。 2.10联网质量不好,每处罚款200元;锚喷巷道喷浆厚度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罚款500元;托板不紧贴煤岩壁的,每块罚款500元;无试块,无喷浆厚度检测孔、无锚杆支护测试工具,罚1000-2000元。 2.11发现有截锚杆、锚索现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0-10000元,并责令现场补打,打设好的锚索被破坏的,每根锚索罚款1000元。 2.12喷浆巷道初喷必须紧跟迎头,成巷喷浆距迎头不超过35m,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0-10000元。 2.13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变化带补充措施编制不及时而留下安全隐患或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的,对主要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负有管理责任的队干部罚款500元,因此引发事故的追究行政责任。 2.14因司机切割方式不正确或不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留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超规定,罚当班司机500元。 2.15掘进机必须手动操作,严禁遥控操作,循环进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执行。禁止超循环和空顶下作业,否则每超1m,对连采机司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500元;队长罚款200元;发现在空顶下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发生顶板事故将另行追查处罚。 2.16锚杆必须上托板,锚固力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每发现一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7锚杆(索)支护之前,必须先撬掉顶板零皮活石,然后进行支护工作,以防掉落伤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18各工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2.19施工图牌板齐全,否则每缺一块牌板给予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2.20油脂存放地点符合要求,否则罚款200元。 2.21材料、设备码放整齐,要悬挂标志牌,否则每处罚款100元,限期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2.22消防器材配备符合规定,失效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23搞好巷道文明生产,淤泥、积水要及时处理,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200-1000元,不及时整改的给予加倍处罚。 2.24连采设备在拐弯、调机或在运行时,在其活动范围内严禁站人,否则对责任人给予500-1000的罚款。 2.25联巷抹角超过规定要求,一次罚款500-2000元。、 2.26更换截齿或处理滚筒故障时,必须将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并且将煤机滚筒置于地面,否则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处罚。 2.27处理掘进机的运输机、行走部、回转部、爬爪电机等故障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打到零位并闭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2.28处理梭车和破碎机机械故障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29梭车、煤机、锚杆机、破碎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司机必须确认其运行范围无人的情况下,方可行走,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司机500元。 2.30锚杆机在支护时,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活石,严禁从工作面往外倒打锚杆的方式,否则对锚杆机司机给予300-800元的处罚。 2.31煤机司机副司机在往煤机运输机机尾吊挂电缆时,必须停机后再挂,严禁边退机边挂电缆,否则对煤机司机(副司机)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带班队长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2.32严禁煤机司机(副司机)进入空顶区拉电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其罚款500-1000元。 2.33连采设备大于50mm的旋转器必须进行封闭或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对单位领导给予3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 2.34生产期间必须设置“生产区域,严禁入内”警戒牌板,否则对跟班队干罚款200元,盲巷、尾巷及空顶处必须设置“严禁入内”警戒牌,否则每少一块对跟班队干罚款100元。 3 火工品管理安全罚款 3.1发现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刮板运输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1000元罚款。 3.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输爆炸材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3.3运送爆炸材料车辆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还有其他人员,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3.4爆炸材料没有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3.5井下存放的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装箱,放置在两个联巷内且设专人看管,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当班放炮员500元。 3.6发现放炮未使用放炮器的,罚作业单位2000元,罚放炮人员500元。 3.7发现放炮母线不符合要求,或放炮器与放炮钥匙未按要求放置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500元。 3.8发现未持有放炮资格证而从事放炮作业的情况,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作业人员500元。 3.9未使用的电雷管脚线不扭结,斜插雷管、半腰雷管或雷管绑在引药外面,放炮前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内,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500元。 3.10放炮作业未使用水炮泥、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糊炮等,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500元。 3.11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罚单位2000元,带班班组长、队长、放炮员、当班瓦检员各500元;因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由于瓦斯超限放炮造成事故的,后果由作业单位承担。 3.12放炮地点不撤人、不设警戒、放炮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作业单位2000-5000元,处罚当班带班队长、放炮员各500元。 3.13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罚作业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500元。 3.14作业地点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罚作业单位5000元,罚放炮员500元。 3.15违章处理瞎炮的,罚作业单位5000元,罚放炮员、协助处理人员各500元。 3.16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的,罚作业单位1000元,罚现场带班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3.17未按贯通措施进行放炮贯通巷道的,罚作业单位5000元,罚现场带班队长、放炮员各500元,责令其严格按措施执行放炮贯通作业。 3.18井下爆破作业循环进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执行。禁止超循环和空顶作业,否则每超1M空顶,罚放炮员200元,跟班队长500元,单位1000-3000元。 3.19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对设备、设施加以有效地保护造成设备、设施因放炮受到损坏的,除要求作业单位根据设备、设施损坏情况按价赔偿外,另罚作业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 3.20从火工品领用、运送、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放炮及炮后检查均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每违反一项对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的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4 采煤安全罚款 4.1顶板及支护质量罚款 4.11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变化带,补充措施编制不及时而留下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生产的,视影响时间长短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500元。因此引发事故的按照xxx煤矿安全奖惩考核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12两巷超前支护必须严格按规程执行,超前支护距离、支柱数量或排间距符合要求,没缺1根或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支护必须打在坚硬底板上或穿鞋戴帽,初撑力符合规程规定,支柱必须拴好系牢防倒绳,1根不合格罚款100元;支柱打好后必须成排成行,卸液口不得冲向行人侧,使用同样规格支柱支护,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13未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煤壁不直,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超规定,处罚当班煤机司机200-1000元。 4.14采面擅自留顶底煤,处罚主要负责人500元。 4.15煤机割底不平,无法正常推溜,处罚责任人300元。 4.16相邻支架间不得有明显错差,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规定(小于200毫米),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100元、跟班队长100元。 4.17工作面初撑力超过三架不合格或出现歪架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4.18移架工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刮板机、支架不平直,处罚当班移架工200-500元。 4.19综采支架与运输机不垂直,角度小于80度,上倾、下歪处罚责任人200元。 4.20操作不当损坏支架护帮板、侧护板,处罚当事人200元、当班负责人100元。 4.21人员进入油缸支撑起的护板下作业时未垫道木,处罚当事人100元、当班负责人100元。 4.22不按要求对支架、单体及两道进行矿压监测,处罚队组200元。 4.23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畅通,安全出口宽度、高度达到要求,否则,处罚当班带班队长200元。 4.24上下出口支护措施不利或工作面移架不及时而造成局部冒顶现象,处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200元、带班队长100元。 4.25检修时必须及时打开支架护帮板,以防片帮煤伤人,否则罚款100元/架。 4.26更换煤机滚筒时,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处罚责任人200元。 4.27不按规程规定支设回撤通道、联巷、辅助通道等,罚款2000元。 4.28回撤期间顶网损坏不及时修补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4.29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5 设备检修与维护罚款 5.1采煤机切割滚筒损坏的齿座与截齿不能多于2个以上,否则每发现一个处罚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5.2更换采煤机截齿、处理滚筒故障时,必须将遥控器脱离电源,控制开关隔离手柄置于零位闭锁,并挂好警示牌板或有人看管,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5.3采煤机牵引部需在井下揭盖检修时,必须制定有效措施,并由机电负责人签字,防止粉尘和杂物进入机壳内,否则处罚指挥者和操作者各100元。 5.4检修或处理刮板机、转载机或破碎机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5.5更换运转设备的耦合器、旋转体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5.6处理运转设备时,必须有专人看管闭锁,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5.7人员在刮板机机头和转载机三角区工作时,必须停止刮板机和转载机并闭锁,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5.8处理液压支架的液管时,必须关断总进液阀,有带压的管路应释放压力后再处理,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5.9综采液压管路系统连接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10更换支架立柱安全阀或立柱的压力传感器时,立柱降下高度不够,安全阀没有泄压,处罚当事人100元、当班负责人100元。 5.11马蹄尔司机兼皮带机尾看护工,严禁坐靠在单轨吊电缆上,检查位置应在马蹄尔前支撑之后,否则处罚司机200元。 5.12开关车连接不使用规定的大销子及大链子,罚款100元。 5.13综采工作面的支架与刮板输送机连接处应当用标准的穿销,并两面有挡圈和开口销,每缺少一处,处罚使用单位100元。 5.14工作面的挡煤板上用穿销连接,每缺少一处处罚100元。 5.15综采设备的保护元件,不得甩掉,每发现一次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00元,包机责任人500元,并立即恢复。 5.16综采工作面实现通讯控制系统,并发挥作用。每间隔15米安装一台通讯控制设备。否则处罚单位500元、包机人100元。 5.17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程要求,检查仪器或手段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200元。 5.18对油泵压力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工作面液压系统跑冒滴漏超过5处罚款200元。 5.19设备注油时,必须使用专用注油器械,否则处罚包机负责人100元。 5.20综采设备必须按图表进行四检(即班检、日检、旬检、月检),无检修图表或不按图表检修,每发现一次处罚队组1000元。 6 其他罚款 6.1油脂存放地点符合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6.2消防器材配备符合规定,失效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长100元。 6.3生产时,架间喷雾或回风巷喷雾不按要求打开,处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6.4支架上的煤尘超标,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班长100元、带班队长100元。 6.5尾巷必须设置栅栏并挂警戒牌,否则处罚跟班队干200元。 6.6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无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对跟班队干罚款200-500元。 6.7用煤机牵拉、推顶、拖吊设备物件,处罚当事人100元、当班负责人100元。 6.8不按规程规定要求施工单轨吊或电缆吊挂不合格者,每处罚款200元。 6.9拉移变拆水管时,在皮带没有停稳或没有闭锁时跨越皮带,罚款100元。 6.10不按规程安设绞车(包括地锚、压戗柱、闸皮、钢丝绳接头、护绳板、声光信号等)或不按规程措施操作绞车,罚款500元。 6.11利用单体横向拉重物,罚款200元。 6.12上下出口老塘侧回料时,不按规定栓挂料或隔棚回撤,罚款200元。 6.13施工图牌板齐全,并设置在靠近工作面的联巷内,否则每缺一块牌板处罚技术员100元。 6.14材料、设备码放整齐,并悬挂醒目的警示牌,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7 机电运输安全罚款 7.1电气设备管理安全罚款 7.1.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否则,查出一台,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对设备包机人员罚款500-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800元,对队长罚款500元。 7.1.2设备接线、安装、移动搬迁时必须停电,并有相应的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罚分管领导300元,安装接线必须符合设备完好标准,有一处不合标准处罚责任人200元。 7.1.3设备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整定正确,缺一项保护者,罚责任人500元,罚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机电负责人300元。 7.1.4各类开关(检漏继电器、照明综保等)的各项保护齐全可靠,现场试验发现一项不合格或缺一项保护者,罚责任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7.1.5防爆设备的防爆面及转动部位,应按期更换防锈油,以确保防爆面干净和转动灵活,凡不合格者罚款包机人100-300元。 7.1.6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破口者,按失爆论处。 7.1.7用铜、铝、铁丝等替代熔丝,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分管领导500元,罚单位负责人300元。 7.1.8入井的矿灯不完好或出现红灯,每发现一盏灯罚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7.1.9每台设备和电缆必须有责任牌和标志牌,每缺一处罚100元;设备不完好,有能处理的缺陷未作处理者,每一台设备罚款500元。 7.1.10设备顶部有淋水而不采取防护措施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7.1.11随意开、停局扇或拆除供、排水管路者,罚责任人500-2000元。 7.1.12电缆吊挂合格率未达到95以上者罚机电负责人200元,且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7.1.13井下电缆必须采用阻燃电缆,使用与实际电压等级不相符的电缆罚责任人500-1000元。 7.1.14井下设备必须上台架,摆放端正,一台不上架罚款200元,摆放不正罚款100元。 7.1.15几个单位共用的供电电源或电缆,发生漏电后,应互相配合,积极排查故障。若互相推诿,造成停电停工,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300元,造成后果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7.1.16井下使用中的电缆不得盘圈使用,必须按规定吊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采煤机或机组拖曳电缆除外)。 7.1.17高压操作人员停、送电不办工作票或不按规定验电、放电者,罚责任人200-1000元。 7.1.18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接地,辅助接地、局部接地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完好标准,有一处不符罚责任人500元,罚分管领导3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7.1.19井下增加4KW以上负荷,地面增加2.5KW以上负荷,用电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审批,否则按私自接电处理,罚责任人500元,分管领导3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7.1.20在搬迁设备时,严禁随意切割电缆,否则,每发现一个切口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1.21采掘设备的拖曳电缆在运行中应有保护措施,如造成电缆损坏,每损坏一处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7.1.2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现场的电缆、水管及其它设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施工或车辆运输造成设备或电缆、水管损坏者,根据损失轻重,罚单位两倍罚款,罚责任人200-500元。 7.2设备与配件管理安全罚款 7.2.1电机烧毁,经事故追查明确责任后罚责任单位50元/千瓦,并承担维修费用。 7.2.2设备应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凡通知升井检修的设备,三日内不升井,每天每台罚款100元。 7.2.3凡损坏或送修设备必须写明设备状况,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清查并作好记录,否则,每台罚款100元。 7.2.4凡在搬运安装过程中碰坏设备的,按情节每台处100500元罚款。 7.2.5设备维修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修,并有检修记录,检修完工后,应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开验收证明,无检修记录或无验收证明,每台罚款100元。 7.2.6完好设备严禁拆套使用,如特殊情况需由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登记,并要求按期恢复,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单位1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7.2.7机械设备有危险的旋转部件必须加防护罩,缺少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7.2.8设备必须定期加注和更换合格的润滑油、润滑脂,并作记录,检查中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2.9设备各部紧固件必须齐全、紧固,在检查中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2.10胶带机、刮扳机机头、机尾处无积水,严禁设备在煤泥水中运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7.2.11拉移变的绞车无顶柱及防护板者,罚责任人300元,现场负责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7.2.12绞车、钢丝绳等的连接装置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300元,罚现场负责人200元,单位1000元。 7.2.13各队必须有符合实际的供电系统图(包括4KW以上负荷),运输系统图,供排水图,巡回检查图及各机电硐室必须张挂的有关图纸,每缺少一项或有一处与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7.3主运输安全罚款 7.3.1皮带机各项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开停信号、专用联络电话不符合规定,每缺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区队分管领导罚款300元,对单位领导罚款200元。 7.3.2皮带机维护不到位,托辊不齐全灵活,滚筒不完好,每有一项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7.3.3皮带所用的电气设备完好率低于90,罚包机人100元。 7.3.4机道文明生产差,淤泥、积水、杂物、转载点浮煤堆积,没有及时清理,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200元。 7.3.5机头灭火器材没有按规定配齐,失效的灭火器没有及时更换,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3.6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7.3.7皮带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违反规定一次罚款100-1000元。 7.3.8严禁扒皮带或跨越皮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3.9人员经常需要经过的皮带处,必须设置皮带过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3.10更换皮带液力耦合器或更换托辊、调整皮带跑偏等,必须将其控制开关隔离手柄闭锁并有专人看管,严禁运行中进行此项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3.11清理皮带下的浮煤时,必须距皮带转动部位离开300mm以上的距离或停机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3.12皮带机司机脱岗或睡觉,给予200-1000元的处罚。 7.3.13皮带机尾固定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7.4设备使用安全罚款 7.4.1必须有设备检修记录、整定记录、检漏试验记录、设备润滑记录,油质化验报告及有关的各种记录,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4.2区队必须设设备、电缆、五小电气管理员,凡未建帐或不及时上帐,帐、卡、物不相符,每台(根)罚款100元。 7.4.3重要场合及各机电硐室的电话必须畅通,凡电话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维修人员,通知后一天内未处理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大排水泵(45KW以上)必须装设压力表,并确保灵敏可靠,不装或失灵的,每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4.4凡排水不及时造成水淹设备或停产,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根据设备情况另作处罚,皮带下方水深超过200mm,长度超过10m的,每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4.5水管阀门严禁跑、冒、滴、漏现象,水管严重跑水,当班通知未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7.4.6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责任整改落实单位,单位自收到整改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好的,给予加倍处罚,并处队长500元罚款。 7.4.7喷浆工程在施工前必须把设备、水管、电缆、保护好,并把巷道周围杂物清除干净。喷过后要把回弹物清理干净,凡有一台设备、一根水管或5米以上电缆未清理干净的,处以500元罚款,一台设备未清干净罚款500元。 7.4 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罚款 7.4.1驾驶员未办理入井证件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罚款2000元,对车队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500元。驾车人员与驾驶证件不相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4.2车辆刹车不灵敏,对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 7.4.3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责任人300元,分管队长200元,队长100元。罚维修服务单位1000-5000元。 7.4.4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分管队长200元,队长100元。 7.4.5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100元。 7.4.6车容不整洁、脏、乱,罚款300元。 7.4.7车辆超速行驶一次罚款500元。 7.4.8酒后驾车一次罚款5000元,并清退。 7.4.9车辆会车不让道、不变光一次罚款300元。 7.4.10车辆超宽、超高、超员、超载一次每项罚款500元。 7.4.11人货混装一次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对用车单位罚款500-2000元。 7.4.12出碴车辆未用蓬布包车厢一次罚款300元。 7.4.13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一次罚款300元。 7.4.14车辆不设标志一次罚款1000元,不装箱或混装一次罚款10000元。 7.4.15车辆在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除赔偿设施造价外,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7.4.16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维修服务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7.4.17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驾驶员100元。已经损坏的阻火器更换不及时,对维修服务单位罚款1000元。 7.4.18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距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服务单位罚款2000元。 7.4.19车辆发动机、油箱表面油污沉积,对责任人每辆车罚款200元。 7.4.20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500元 7.4.21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7.4.22电气系统奖罚按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奖罚条例执行。 7.4.23不按井口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一次罚款100-500元。 7.4.24对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劝阻的车辆,按上述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7.5一通三防安全罚款 7.5.1局部通风安全罚款 7.5.1.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7.5.1.2局部通风机要求编号、挂牌管理,牌版内容必须与局部通风机相符,未挂牌管理或局部通风机与牌版内容不符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5.1.3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备用风机有热备电源,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备用风机无热备电源以及风机开停传感器未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5.1.4局部通风机具体位置由通防科指定,施工单位未按通风部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 7.5.1.5局扇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高压部位有衬垫,局扇必须吊挂或者垫高,吊挂是吊挂高度不低于2.0米;放置式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米,设置防撞护栏。以上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7.5.1.6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7.5.1.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每天必须做切换试验并有记录备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7.5.1.8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罚施工单位5000-10000元。 7.5.1.9放炮、运输、喷浆时损坏风筒,罚责单位2000-10000元。 7.5.1.10风筒拐弯未使用骨架风筒,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5.1.11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7.5.1.12风筒未逢环必挂,罚款10元/环。 7.5.1.13风筒吊挂不平直,罚款100元/处。 7.5.1.14风筒拐急弯、拐死弯、落地每罚款款1000元/处。 7.5.1.15异径风筒接头未使用过渡节罚款1000元/处。 7.5.1.16风筒未采用双反边风筒接头或风筒接口器连接罚款50元/处。 7.5.1.17风筒未实行编号管理,罚款5元/节。 7.5.1.18末节风筒出风口没有钢圈罚款500元/处。 7.5.1.19风筒严重漏风,风筒有大于10mm的破口,不及时处理和粘补罚款100元/处。 7.5.1.20局部通风地点无计划停风5分钟及其以上,每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7.5.1.21局部通风供电及其相关线路保护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5.1.22无计划停风未按规定进行汇报或登记以及未按规定对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每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7.5.1.23掘进工作面停风时不执行断电撤人并设置栅栏、警标的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7.5.1.24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且不能立即处理,未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7.5.1.25临时停风的地点恢复通风时未检查瓦斯,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5.1.26盲巷未及时封闭,或封闭后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5.1.27施工人员进入有 “禁止入内”标识区域,对其个人罚款200元,对其所属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7.5.2通风设施安全罚款 7.5.2.1一通三防设施的构筑不按规程要求砌筑密闭,工程质量低劣,设施规格、施工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一律推倒重新砌筑,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2对随意损坏通风设施者,罚责任人100-500元,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7.5.2.3未经同意随意打开或拆除密闭、风障等通风设施者,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7.5.2.4车辆撞坏风门,限期修复并根据损坏程度罚责任人200-2000元,责任单位2000-5000元。 7.5.2.5通风设施施工不及时影响通风系统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7.5.2.6施工单位不按标准施工、随意更改位置等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7.5.2.7风门中间及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有杂物,罚责任单位500元/处。 7.5.2.8一通三防设施未挂牌管理,罚款100元/处。 7.5.2.9巷道净高2m以下的盲巷,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以上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0元。 7.5.2.10密闭前有杂物淤泥堆积的,每发现一处罚款责任单位2000元。 7.5.2.11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私自恢复作业的,罚款5000-10000元。 7.5.2.12巷道间的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如发现一处不安装或闭锁失效罚责任单位2000元。 7.5.2.13掏槽不符合设计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重新掏槽,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 7.5.2.14砂浆、灰、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规定,一律重新砌筑,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15施工密闭表面不平整,有裂缝、重缝、漏风现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返工,不得投入使用,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16防火密闭充填黄土层时,不按要求使用黄土和生石灰搅拌混合物(比例91),进行充填的,未逐层夯实,要进行重新充填,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7.5.2.17砖闭施工,要双抹面,有一侧未抹面,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18混凝土密闭出现蜂窝、麻面、跑模现象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处理,需返工的,推倒重新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19对施工过程中不进行挂线,不使用大铲、灰斗等专用工具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7.5.2.20对施工密闭顶层出现压差的,责令压差部位推倒重新砌筑,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21未按要求剪断帮网、顶网、钢带、接地极以及拆卸水管、线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22未按要求设置反水管、措施管、观测管或管路位置错误,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23密闭裙边留设不足0.2m,不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24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周边环境要清理干净,地面无杂物,无碎砖,对未清理干净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25密闭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佩带O2、CO、CH4便携仪,不按要求佩带,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7.5.2.26行人通过风门不关闭风门的罚200元/次,如果未找到责任人,每次罚区域负责单位2000元。 7.5.2.27在通风设施附近有积水、淤泥、杂物、设备时,通防科责令有关单位处理,逾期不处理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7.5.3瓦斯管理安全罚款 7.5.3.1掘进工作面接近临时封闭的巷道,未事先排放瓦斯,或排除瓦斯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7.5.3.2瓦检员不按要求检查瓦斯发生空班、假检、漏检,罚当班瓦检员1000元;出现异常不汇报,罚当班瓦检员1000元,跟班队长1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7.5.3.3瓦检员入井前,首先要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得携带有故障的仪器入井,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次。 7.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