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总结重点(1).doc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重点 1、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 2、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 3、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4、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⑥文化教育权利⑦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5、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6、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7、债的消灭(1)履行(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提存(4)混同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免除(6)当事人死亡,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8、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9、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10、(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2)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1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2、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1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14、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1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6、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17、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19、物权的保护(l)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失赔偿 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20、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22、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2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最长9个月内需开工。 2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6、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7、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8、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29、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0、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3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33、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34、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5、转让、出借资质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7、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38、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FIDIC条款关于指定分包商是合法的。 39、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 4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000万元以上)(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41、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3)设计文件。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按图纸施工构成违约;擅自修改图纸构成违法。(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2、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沟通协调。因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的内容不尽相同。 43、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公平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公正指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4、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意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4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6、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7、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48、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9、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0、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5、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6、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7、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8、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63、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5、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7、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69、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7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7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2、整改 7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7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75、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①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②依法履行合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③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④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⑤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⑥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7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8、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9、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80、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8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8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验收的数据就作为了最终验收的数据。7、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保修的责任。 8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4、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8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87、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88、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89、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0、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9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主要手段有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3、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去自有的和阶段性的产品。 94、①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②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⑤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9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96、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98、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99、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100、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101、①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③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④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⑤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102、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0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104、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10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6、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7、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8、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109、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110、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11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1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113、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4、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1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16、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2)解决对象不同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117、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1)一次裁决原则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 118、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119、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0、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2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12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2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8、经济补偿的情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按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2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130、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13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 132、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133、双务合同买卖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134、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无偿借用合同。 13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136、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37、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