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基础知识:民法(5).doc
二级建造师基础知识民法(5) 22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 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体权利并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消灭,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 2 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 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 3 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 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照下列不同的情形确定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虽然诉讼的本意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是此处的诉讼应作广义的理解,还应该包括仲裁。 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提出要求即债权人表达出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书面通知的,应以书面通知 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应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请求的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限制。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形式同意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时重新开始;口头形式同意的,应以债权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