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doc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鲁建执字[2008]5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定点单位的审定工作,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组织、监督定点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定点单位,原则上从开设有本科同专业、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中央驻鲁及省内高等院校中选择。中央驻鲁教育培训机构及省外高校,不在选择范围内。 第四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定点单位的高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及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全部师资总数的十分之一。办公室内现代化办公设备齐全,能实现相应的网上办公;有丰富的教学培训理论和组织经验,并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国家、省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二)有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稳定的师资队伍。参加授课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其中专职教师总数不低于50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授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占师资总数30以上;聘请建造师授课,应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及较强的讲授能力,从业时间在五年以上。 (三)开设建造师同专业本科三年以上。 (四)具有长期安全稳定接待培训学员食宿的能力。接待培训学员的宾馆(招待所)食宿条件应达到或相当于三星级标准。 (五)有与培训学员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教室,其中200㎡以上的教室不少于3个,400㎡的教室不少于1个,并配备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种电教设备及公用设施。专用教室与食宿点之间联系紧密,安全方便,便于教学管理。院校对外交通方便,有市内公交车相通。 第五条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申请表”及师资情况表(见附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定合格后,颁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单位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定点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定点单位可以申请续期,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证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注册中心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全省各地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定点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注册中心的统一管理,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注册中心的有关规定。 (二)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继续教育委托协议。确定代培专业、代培对象、代培范围、培训任务、培训方式、培训权利和义务。 (三)按照省注册中心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任务进行培训工作。未经省注册中心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培训教材。 (四)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应当在定点单位进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是否合格,由负责培训的定点单位上报省注册中心,经省注册中心审定确认并备案后,方可有效。定点单位应及时将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测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注册中心审核、备案。 (五)定点单位在有效期内,省注册中心授权对培训学员进行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定点单位有责任保障培训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内的食宿安全,有权对违反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要求的学员作退学或培训不合格处理。 (六)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注册中心对定点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注册中心将不定期派工作人员到各定点单位的培训点检查培训工作情况。定点单位有责任接受并协助检查。 (七)定点单位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培训学员的食宿费、资料费。未经省注册中心批准,不得随意提价或压价收费。 (八)省注册中心不定期对定点单位培训班的到课率进行检查,在培训学员中对定点单位的教学及管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培训班开班后学员听课的到课率应不低于90;满意度测评应不低于60。对到课率低于90、学员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低于60的定点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检查、抽查情况,将收回定点证书,通知全省各地市有关主管部门,并在省注册中心网站公告。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定点院校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择优选择,以确保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在省注册中心的指导下,按照省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及要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搞好培训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省注册中心将根据定点单位代培执业师的数量,按照一定标准按年度支付代培费用。支付代培费用的标准及办法,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申请表 2、定点单位师资个人情况表 3、定点单位师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