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许可(核准)制度.doc
建造师注册许可(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处长、处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第六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七条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第十一条规定“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可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四、申报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认定单位与注册单位不符的需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五)养老保险手续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六)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后,申请材料完整,形成初审意见,承办人(A、B)复审后上报省建设厅。 七、办理时限 审报材料符合要求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造师注册初审工作。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建造师注册许可(核准)工作流程图 附件 建造师注册许可(核准)工作流程图 企业登录注册系统填报资料打印表格 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提交相关资料 按标准审核通过并在网上上报省厅及建设部 向省厅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上报核准后发证、地市取证并发证 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