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重点复习:招标投标法.doc
二级建造师重点复习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 1.招投标基本原则 公开 招标信息公开 招标过程公开 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处或者专有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其它 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14.联合承包 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外部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5.转包 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16.分包的管理规定 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违法分包 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主体结构分包 再分包 17.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 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法规允许 转包 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法规不允许 18.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9.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由省级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其他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0.监理的依据与权限 监理依据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设计文件 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承包合同 监理的权限 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的规定 不能超载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21.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 成本控制 安全管理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沟通协调 22.监理的原则 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