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承包制度.doc
201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承包制度 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我国对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