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基础知识:民法(4).doc
二级建造师基础知识民法(4) 22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本节主要讲述债权和知识产权两部分内容。 一、债权 (一)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相应的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剃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三)债的消灭 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建筑法第4条规定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就表现了专利权的专有性。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时间性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3)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4)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式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 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 1)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4)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既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违法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 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 O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5 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