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级建造师培训重点讲义.doc
2011二级建造师包通过培训班讲义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讲赵军 本门课的学习方法 1.以理解性记忆为主,切忌死记硬背 2.分清主次,注意重点章节的时间投入 3.注意 精读与泛读相结合,不要钻牛角尖 4.注意理论知识与建造师实务相结合 5.以练带学, 注意知识的巩固与模拟题练习相 结合 本课程知识体系、出题方式 知识体系 出题方式 1.单选题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2000 合同法律基本制度 共 60题,每题 1分。每题 4个备选项 中,只有 1个最符合题意。 2.多选题 共 20题,每题 2分。每题5个备选 项中,有 2个或 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 有 1个错误选项。错选,本题不得分; 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分。 05年一级试题分布 年一级试题分布 供参考 供参考 第一章63其中单选 48;多选 15 63 63 第二章24其中单选 13;多选 11 24 24 第三章9其中单选 5;多选 4 9 第四章4 其中单选 4;多选 0 4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本章导读 本章内容比较复杂、知识点分布范 本章导读】 本章导读 围广泛,共涉及我国民事基本法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将近 20部法律法规中与 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有关工程建设 法律法规的大部分内 容,属于制度性学习内容。 本章学习的难点和重点是有关民事基本法、建筑 法、招标 投标法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内容的识记。 本章知识体系 2Z201010 建造师制度 2Z201020 民法相关内容 2Z2010302Z201050 建筑法 1Z301020 民 法 相 关 内 容 2Z2010602Z201080 招标投标法 掌握 2Z201090 安全生产法 2Z2011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110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 2Z20112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130 工程建设标准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熟悉 2Z201140 消防法与劳动法 2Z201150 工程建设从业 资格制度 2Z20116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种类 2Z20117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 件 了解 2Z201180 保险法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2Z201010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执业范围和执业要求 补充资料补充资料建造师相关知识介绍 建造师的概念 建造师的级别 注册建造 师如何担任项目经理 一建造师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 结构工程师、注册监 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 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 12月 5日,人事部、 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 式建立。该 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 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 150余年历史。世 界上 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 有了国际性的组织 --国 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 10万 多个,从业人员 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 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 建造师执 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 理人员素 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更好地实施 “ 走出去 ” 的战 略方针。 二建造师的级别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中规定的必须由特级、一级 建筑业企业承 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 下建筑业企 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三建造师如何担任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 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 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 目自开工 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必须 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 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 经理职权。注册建 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 造师需 按人发 [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 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 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2Z201011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 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 工 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 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 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 , 有较强 的施工组织能力 , 能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 , 有 一定的施 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 4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 识,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Z201012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从事其他施工 活动的管理工 作 担任建设工 程项目施工 的项目经理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 以担任特级、一级 建筑业企业承建的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的项目 经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只 可以担任二级及以 下建筑业企业承建 的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的项 目经理 2Z201013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执业前提 执业基本要求 执业分类 建造师经注册后, 方有资格以建造师 名义担任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的项目经 理及从 事其他施工 活动的管理。 建造师在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行业 管理的各项规定, 恪守职业道 德。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 分为 10个专业,注 册建造师应在相应 的岗位上执业。同 时鼓 励和提倡注册 建造师一师多岗。 1.建造师执业前提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 经注册后 , 方有资格以建造师 名义担任 经注册后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 的管理。 1执 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一级建造师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二级建造 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2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注册条件 ⅰ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ⅱ 无犯罪纪录; ⅲ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 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ⅳ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3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年,有效 3 期满前 3个月 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 次注册手续。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 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ⅰ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ⅱ 受刑事处罚 的; ⅲ 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 为的; ⅳ 脱离建设工 程施工管理及相关工作岗位连续 2年含 2年以 2 上的; ⅴ 同时在2个及以上 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ⅵ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2. 建造师执业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 ,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 的各项规定 , 恪守职业道德。 3. 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 特点,对项目经理 的专业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 就是为了适应各类工程项目对建造 师专业技术的不同要求,也与现 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 门的作用。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 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 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 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14 14个。 14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 程、电力工程、矿山工 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 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10 个。 1 注意区别二级没有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区别铁路工 程、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以及 区别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 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2Z2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 关的基本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Z20102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法 自 然 人 人 其 他 组 织 行 财 物 为 事业单位法人 非 物 质 财 富 权 义 利 行政机关 务 企业 法人 非企业 法人 机关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立法机关 2Z201022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终止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2Z20102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形式合法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2Z201024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的连带责任 1授权范围不明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2委托事项非法。 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相关知识链接连带责任】相关知识链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可以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外部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中一个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内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有约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代理权的终止代理 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Z201025 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1. 2. 3. 债权物权知识产权 债权 债的发生依据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的消灭 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其他发生依据。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4混同; 5免除; 6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2. 物权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保护 按所有人划分 设立目的 客体属性 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内容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取得 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客体 商标权取得 2Z201026 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胜诉权的制度。胜诉权 种类 起算点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普通时效 2 年 短期时效 1 年 特殊时效 4 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Z201030 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2Z201031 2Z201032 2Z201033 2Z201034 施工许可制度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 2Z201031 施工许可制度 内 容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30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032 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建设单位领取申请表审批 提出申请 发证机关 申请内容应当与施工合同内容一致;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2Z201033 施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规定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 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Z201034 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Z20104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2Z201041 2Z201042 2Z201043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知识点 内 容 1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Z201041 承揽工程 2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 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42 分包工程 主体发包单位 违法行为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程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Z201043 法律责任 3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单位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包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 6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前述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所有主体 2Z20105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基本规定 2Z201051 建设工程监理依据和内容内容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2 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3 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内容“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监理依据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Z201052 限制性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Z201053 法律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Z20106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内容 2Z201061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规模标准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Z201063 招标程序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成立招标组织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签收投标文件 2Z201064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Z20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7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知识点主要内容 1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投标程序投标担保担保形式组织投标机构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 80万;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2Z201072 联合体投标 知识法律依据资格要求点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即“就低不就高”原则内部外部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义务 2Z201073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规定禁止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表现形式 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注意这里的成本指的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注意这里的成本指的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竞标 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 1非法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标 2在投标文件中故意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委托书 2Z201074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法律责任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 2Z20108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81 开标程序 知识开标时间点主要内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不得进入评标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函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委托代理人无委托书原件的情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4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理办法 5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招标文件规定备选标除外;投标办法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6 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2Z201082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知 识 点 1招标人的代表; 主要内容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尤其是 1关于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3投标偏差的分类以及重大偏差的几种情况;4有效标不足的法律后果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注意掌握几种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价法;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评标报告;2中标候选人13人;注意掌握中标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要注意实务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 条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 人员组成5人以上单数成员义务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评标程序 详细评审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2Z201083 中标通知书 知识点主要内容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不仅应当通知中标人,还应当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与承诺的知识点参见P100;2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具体承担方式除应当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外,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的几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 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违约责任成立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定金】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Z201084 评标委员会及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主体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2Z201090 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2Z201091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2Z20109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2Z20109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 2. 3. 4. 安全生产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三同时” 安全生产规程 2Z20109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权利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自律遵规的义务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2Z20109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我国现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Z201095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 2. 3. 4. 5. 6. 事故报告迅速抢救伤员、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现场勘察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施工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