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doc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述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概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光盘。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 我国建造师 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 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尽管有着各自的主要调整范围,但是也经常互相发生作用。因此,在学习建设法规之前需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便形成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整体法律框架。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 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一、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五、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八、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 九、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该法律部门。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 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等。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有很多,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