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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221纳税程序和违反税法的责任 1纳税程序 l 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代扣、代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 费。 税款征收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 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 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0.05的滞纳金。 税款征收的减免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 请减税、免税。 税款征收的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 给纳税人开具完税 凭证。 2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 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 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 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 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经县以 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 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袄 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 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络税 款, 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使纳税人的合法利 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纳税的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 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 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 款;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违反税法的责任 l 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加收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主要是针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 纳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 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 照等。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包括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 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 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 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 控装置的。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倍以下的罚 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 30并且偷税数 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 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 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 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5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欠 缴税款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的,处 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 罚金;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其徒 刑,并处欠缴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威胁 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 滞纳金外,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拒缴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 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拒缴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 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 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 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 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询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开征、停征或者 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 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 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征税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处 罚,罚款额在 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违反税收法 予行政处罚。 1Z30122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 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 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7 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 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 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8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 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9 1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0 1l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 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助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 13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 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Z301223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期 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 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 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 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 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 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演,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 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 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 款。 5 6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 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 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 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 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 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10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 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11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 弊, 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 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Z302000合同法律制度 大纲及讲评 1Z302000 合同法律制度 1Z302010 掌握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的一般条款 1Z302011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1Z302012 合同的一般条款 1Z302013 缔约过失责任 1Z302020 掌握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1Z302021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Z30202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1Z302030 掌握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的规定 1Z302031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Z302032 抗辩权的规定 1Z302033 代位权的规定 1Z302034 撤销权的规定 1Z302040 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式及免责的 规定 1Z30204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Z302042 违约责任的形式 1Z302043 免责的规定 1Z302050 掌握合同的形式、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条 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1Z302051 合同的形式 1Z302052 可撤销合同 1Z302053 效力待定合同 1Z302054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1Z302060 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定 1Z302061 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1Z302062 合同的转让的规定 1Z302063 合同终止的规定 1Z302070 熟悉合同担保的形式 1Z302071 保证 1Z302072 抵押 1Z302073 质押 1Z302074 留置 1Z302075 定金 1Z302080 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种类 1Z302081 合同的概念 1Z30208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Z302083 合同的种类 点评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 识 合同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两个部分, 从考纲内容 选择到指导书要点的编写,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要求一级建造师在发展建设工程市场经济活动中, 强化合 同法律意识,正确调整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 定,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以利建设工程 项目的顺利建成; 3 努力掌握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 行”等重要章目的法律规定,并在法理方面进行深层次的理解, 以利在实践中正确实施; 4 在建设工程承包的全过程中,为了规避风险,保障合同权 益的实现,应当熟悉担保法的相关知识; 1Z302010掌握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的一般条款 1Z3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 13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与承诺,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 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1要约 合同法第 14 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 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 要 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 否则, 要约人对由此造成 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 15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17 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要约人欲使 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一 18 要约撤销, 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要约人欲使 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虽然生效 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考虑要约人的 利益,在不损害受要约人的前提下,要约是应该被允许撤销 的。 但是, 合同法第 19 合同法第 20 2承诺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 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21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 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并送达要约人; 承诺必须是承诺人 作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 方为有效。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 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 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 为新要约。 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要约。 愿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也即对要约的无条件的 接受。 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 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通知”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明 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 的方式, 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 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期限 合同法第 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 承诺生效 合同法第 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 立。 ”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承诺生 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 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在事实上合同 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承诺撤回 合同法第 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 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 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 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 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 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 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 承诺延误 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 达。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 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 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 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合同法 第 30条规定“承诺的沟容应当与要约内容 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是指受要约人在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 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 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 1Z302012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 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 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 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 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 本订立合同。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 币等。依据合同种类的不同,合同的标的也各有不同。 3 、数量 数量,是计算标的的尺度。它把标的定量化,以便确立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量化指标,从而计算价款或报酬。签 订合同时,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勒) 做到计量标准化、 规范化。 如果计量单位不统一,一方面会降低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因 发生误解而引起纠纷。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物内在特殊物质属性和一定的社会属性,是标 的物性质差异的具体特征。 它是标的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集中表 现,并决定着标的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直接关系到生产 的安全和人身的健康等。因此,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标的 物的质量作出明确的规定。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 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签订,或 者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准签订。 如果标的物是没有上述标准的 新产品时,可按企业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 载明的) ,写明相应的质量标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质量标 准。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支 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对方提 供劳务、服务等,从而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在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占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 期。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权发生的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项重要条款,当事人必须 写明具体的履行起止日期,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倘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只能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 2)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 点。它包括标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 地点, 价款或报酬结算的地点等。 合同履行地也是一项重要条款。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 还关系到人 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问题。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 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履行地点写明,并且要写得具体、准确,以 免发生差错而引起纠纷。 3)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 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例如, 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作合同,其履行方式均有所不同。 此外在某些合同中还应写明运输、包装、结算方式等,以利于合 同的完全履行。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 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其他责任。法律有规 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 双方协商议定办理。 (8)争议解决的方式 争议解决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产生争议时, 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争议。我国解决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 度,选择何种方式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特别是仲裁方式,若没 有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能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