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三起煤矿重大事故通报.doc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4〕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大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3人重伤、25人被困,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重伤。该矿为国有股份制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原因是该矿在708采煤工作面密闭火区未熄灭情况下,盲目决定缩小封闭范围。在违规打开原密闭、施工压缩密闭过程中,新鲜风流进入封闭区域,氧气和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遇采空区明火,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不严格执行煤矿防灭火管理规定。事故矿井开采的煤层是自燃煤层,但发生事故的708采煤工作面对采取注浆、注氮措施效果未检验;该工作面采空区煤炭自燃后,没有认真分析急倾斜煤层采空区连通的特点,施工密闭存在漏风等问题。二是该矿未按规定启封火区。在没有对密封火区内各项气体指标认真分析,没有确认火区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盲目决定启封火区,缩小封闭范围,违规打开原密闭。三是该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井下火区拆、打密闭期间,井上施工总指挥及井下现场施工负责人均脱岗,同时,安排大量人员在井下危险区域内平行作业,导致事故扩大。 8月1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在井下设备回撤期间违法组织生产,打通老空区积水,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死亡。该矿为私营煤矿,2014年7月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决定该矿井9月30日前实施关闭,7月15日,由城子河区煤管局批准开始回撤井下设备,但该矿以此为名,违法组织生产。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在回撤期间,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冒险蛮干,漠视矿工生命。这次事故地点一周之前曾经发生过透水,煤矿企业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退后10米继续掘进,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三是该矿超层盗采国家资源。矿主利用“真假”两套图纸逃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事故发生后,才交出真实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承认违法超层开采煤炭资源;四是该矿第四段暗斜井以下为独眼井开采,通风管理混乱,排水系统不健全;五是事故发生后,企业蓄意谎报事故人数。 8月19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被困。该矿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瓦斯矿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矿井通风管理混乱,以掘代采工作面局扇通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引起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长期非法越界开采;二是该矿在非法越界区域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三是该矿处心积虑,在隐蔽地点开辟暗道通往越界开采区域,采取填报假图纸等各种手段隐瞒越界开采区域,逃避监管监察;四是该矿不执行淮南市政府下达的停产指令,白天停产、晚上生产;五是该矿在越界范围内作业人员的定位卡由在合法矿界内作业人员携带,欺骗核查人员,带班矿长脱岗。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对上述3起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报告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上3起发生事故的煤矿均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行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复杂性、反复性和突发性 今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中有忧、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7月份以来发生3起重大事故、近1周内发生5起较大以上事故,反映出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不牢固,一些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特别是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地区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防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观念,坚持从零做起、常抓不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双七条”,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抓好。 二、 落实“六打六治”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集中开展好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要切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严厉打击用假图纸逃避监管、非法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2.要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按照“四不两直”要求,采取突击检查、夜晚抽查、交叉执法以及发动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原则上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辖区内煤矿开展一次突击检查和抽查。 3.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一批”的要求,对停产整顿、停建整顿的煤矿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导致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突出重大灾害,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1.要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要紧紧抓住瓦斯、水害等灾害,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大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将瓦斯超限作为事故严肃查处。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和瓦斯抽采,严格落实“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求。认真排查治理隐蔽致灾因素,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采用专用设备的“三专”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4〕72号)要求,切实加强防灭火管理和火区封闭、启封管理。 四、加快淘汰落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1.严格落实煤矿关闭计划。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关闭矿井名单,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加快关闭矿井进度。对决定关闭矿井,不得留设回撤期,要早关、快关,关实、关死。 2.严格执行煤矿关闭标准。对决定关闭的矿井,要公告名单,相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按照矿井关闭标准,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等。 五、加快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加快事故结案。各地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依法从严从快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2.对非法开采、瞒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公开审判,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3.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各省(区、市)发生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召开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现场会,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血的教训,切实做到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