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pdf
附件 2 高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项目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得分 一、机构人员(一、机构人员(10分)分) 煤矿 机构 煤矿应设立相应的专门瓦斯 防治机构, 配备专职副总工程 师。 2 未按规定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 构,本项不得分;未配备专职副总 工程师的,本项不得分。 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人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 专业毕业, 有 5 年以上煤矿一 线从业经历。 2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业经历、学 历和专业达不到要求的, 每项扣0.5 分。 瓦斯防治职能部门通风、 抽采 (按规定无需建立瓦斯抽采 系统的矿井除外) 专业各配备 不少于 2 名专职技术人员。 2每少 1 人扣 1 分。 人员 素质 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 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具备 瓦斯防治相关知识和管理能 力。 配备瓦斯检查、 瓦斯抽采 (含打钻施工) 、 安全监测监 控作业人员, 应当具备初中及 以上文化程度 (新上岗的应当 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或者具备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 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具 有瓦斯防治相关知识和应急 处置能力, 经安全培训合格后 上岗,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 其他新上岗的瓦斯防治相 关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 间不少于 72 学时。 4 现场抽考。评估人员按照煤矿安 全规程等规定制定管理人员考核 要点,对照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制 定操作人员考核要点,达不到考核 要求的,每人扣 0.5 分。瓦斯检查、 瓦斯抽采(含打钻施工)、安全监 测监控作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 的,每人扣 0.5 分;未持证上岗的, 本项不得分;其他新上岗的瓦斯防 治相关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 间少于 72 学时的,每人扣 0.2 分。 二、管理制度(二、管理制度(5分)分) 煤矿 制度 建立并落实以矿长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 任体系, 以矿总工程师 (技术 负责人) 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 术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一 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瓦斯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5 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 行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 的,本项不得分;未建立以矿长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 责任体系或者以矿总工程师(技术 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技术管理体 系的,每处扣 1 分;制度缺少或者 落实不到位的,每处扣 0.5 分。 11 三、系统装备(三、系统装备(40分)分) 生产 布局 矿井开拓、准备及回采煤量 “三量”符合要求, 且回采煤量 瓦斯抽采效果达到工作面安 全回采要求。 5 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限产或者停 产措施的,本项不得分。 通风 系统 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有符 合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 5 未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 机、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照设 计形成矿井或者采(盘)区通风系 统、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 分区通风、未设立专用回风巷、生 产采区进回风巷布置违反有关规 定、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形 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 通风系统,或者存在风流短路的, 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 格”。 符合规定所布置的串联通风,未制 定安全措施的,本项不得分;措施 未按要求审批的,每处扣 1 分;其 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5 分。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 定通风能力, 严禁超通风能力 组织生产。 矿井总风量、 采掘 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 量, 不低于需风量。 严禁无风 作业、微风作业。 5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 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需风量 75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 “不合格”。 未按规定核定通风能力的,本项不 得分;矿井各用风点风量、风速等 参数, 不符合规定的, 每处扣 1 分;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扣 0.5 分。 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任一回 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另一 回路电源能及时投入, 保证主 要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 运行。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 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因检 修、 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 要通风机运转时, 必须制定停 风的应对措施。 5 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电 源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 启动和运行的,本项不得分;未制 定停风的应急预案或者应对措施 的,扣 1 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扣 0.5 分。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 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 使 用符合规定; 不出现无计划停 风, 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 5 局部通风机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每 处扣 1 分;无计划停风的,每次扣 2 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1 分。 煤巷、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 通风时, 配备双风机、 双电源 且能自动切换,无循环风。 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 的, 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 格”。 12 按规定构筑风门、 风桥、 风墙、 风窗等设施,且完好可靠。 3 未按规定构筑风门、风桥、风墙、 风窗等设施的,每处扣 1 分;设施 不完好的,每处扣 0.5 分。 抽采 系统 及装 备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 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 斯问题不合理的, 必须建立地 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 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并保证 系统可以持续、有效运行。 不设分值,不符合要求的,认定为 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格”。 配备瓦斯治理需要的钻机具、 仪器仪表,配备不少于1台可 施工300m以上钻孔的钻机。 2 未配备符合要求钻机的,本项不得 分;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扣 0.5 分。 监控 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灵敏 可靠,系统中心站、分站、甲 烷传感器安设齐全, 断电、 复 电浓度、范围等设置符合要 求,及时对安全监控系统维 护、调校。 5 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监控系统 弄虚作假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 能力“不合格”。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1 分。 安全监控系统具备“风电、甲 烷电、故障”闭锁及手动控制 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 控数据的功能; 安全监控系统 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 矿调度室, 当瓦斯超限和各类 异常现象出现时, 能够迅速做 出反应。 5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电闭锁功能失 效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 “不合格”。 不具备风电、故障闭锁及手动控制 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控数 据功能的,本项不得分;安全监控 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 调度室的,本项不得分;当瓦斯超 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不能迅 速做出反应的,每处扣 2 分;其他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5 分。 电气 防爆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 斯等级相符,采(盘)区内防 爆型电气设备不存在失爆现 象。 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 的, 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 格”。 四、防治措施(四、防治措施(40分)分) 瓦斯 参数 测定 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 工作面瓦斯 (二氧化碳) 涌出 量。 5 未按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 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认定为 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格”。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 1 分。 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 瓦 斯压力、 抽采半径等瓦斯基本 参数。 5 未按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瓦斯 压力、抽采半径等基本参数测定 的,每少 1 项扣 2 分。 矿井瓦斯等级达到升级条件 的要按规定立即组织认定或 者鉴定。 不设分值,未按规定立即组织认定 或者鉴定的, 或者该 “戴帽” 不 “戴 帽”的,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 “不合格”。 13 通风 瓦斯 日分 析 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 落实瓦 斯异常分析制度。落实甲烷、 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 查制度, 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 录牌、 瓦斯检查手册、 瓦斯检 查班报(台账)相一致,通风 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矿长、 矿 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审阅, 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 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10 未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的,本项不 得分;通风瓦斯日分析不符合规定 的,每处扣 1 分;未建立甲烷、二 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的,本项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 的,每处扣 1 分;其他不符合要求 的,每处扣 0.5 分。 瓦斯 管理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 采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风流 中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符合 规定; 超过规定值时, 按规定 进行断电撤人处理等。 必备指标,不设分值,瓦斯超限作 业的, 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 合格”。 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 取措施, 防止瓦斯积聚; 采掘 工作面施工前编制地质说明 书, 根据采掘工作面断层、 裂 隙、褶曲、瓦斯富集区、井下 火区、 煤层气井等隐蔽致灾地 质因素, 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 定针对性防瓦斯灾害措施。 7 发现瓦斯积聚的,本项不得分;未 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的,每处扣 1 分;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 0.5 分。 临时停风地点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警标, 禁止人员进 入, 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 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 达到 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 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 时, 应在 24h 内封闭完毕; 启 封密闭巷道, 编制瓦斯排放专 项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 (技术 负责人)批准。 8 井下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 超过 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 未 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 程师 (技术负责人) 批准并落实的, 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 格”。 停风地点有人员进入、未按规定封 闭的,本项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 求的,每处扣 0.5 分。 动火作业、 巷道贯通、 通风系 统调整、 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 应制定专项措施并实施矿领 导现场跟带班。 5不符合要求每处(次)扣 2 分。 抽采 达标 评判 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 体系、 编制抽采瓦斯达标评判 报告。 不设分值,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 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编制抽采瓦斯 达标评判报告的,认定为矿井瓦斯 防治能力“不合格”。 14 五、安全投入(五、安全投入(5分)分) 安全 费用 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计划, 明确瓦斯治理资 金使用项目和金额, 纳入企业 财务预算, 确保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5 未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 划,或者未明确瓦斯治理资金使用 项目和金额的,本项不得分;实际 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 计划的,每处扣 1 分。 注出现否决项的,直接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注出现否决项的,直接认定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不合格不合格”,其他各项按标准 扣分,扣完为止。 ,其他各项按标准 扣分,扣完为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