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申请(1).doc
建造师注册申请 一、许可依据1、注册建造师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设部建市监函[2006]28号) 二、申报条件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级建造师申请增加执业专业的按照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增加两份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所有复印件合订后的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两套)组成,申请表应单独装订两份。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网站(),登陆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类别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上报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人的书面注册申报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建委窗口预审,同时将相应电子文档直接通过网上报送,一级建造师直接由省建设厅审核上报;二级建造师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 3、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建委窗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具审人审验相关原件,在在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延续注册比照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申请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