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1).doc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 其授权机构备案。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 “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 ” 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网站进行填报。 其它注册程序事项以当地注册程序有准。请及时关注相关网站或当地注册管理机构。 建造师其它相关规定 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3号 和 关于印发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的通知 建市 [2007]101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 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审查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 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 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 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复转军人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军队系统已注册一级建造师人员复员转 业后办理变更注册的,参照跨省变更注册办理。 五、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可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 因并进行备案。 六、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七、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 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 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八、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调入省收回,调入省负责打印粘贴变更防 伪贴及更换执业印章。 九、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得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十、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 场监管司申请。 十一、执业印章检验码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 册时需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不变。 十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增项注册、跨省变更防伪贴打印、重新注册功能已经开通。其他 功能以系统更新时间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十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办理, 5日内办结并在中国建造师网 上备案。 十四、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 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 ○○ 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施函 [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于 2007年启动,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年,初始注册人员的 注册证书和印章将陆续到期。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 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 行规定有关事宜。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即日起至 2010年 10月底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 建造师注 册企业要将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汇总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比对,发现有以下 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书和印章 一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 章的;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年龄超过 65周岁的,要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布置该项工作,并于 2010年 10月 31日前将及时将汇总情况格式 见附表的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以及处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情况报我司,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我司将对有关工作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 ○ 一 ○ 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