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考取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问题-.doc
内建建[2011]410号 关于同时考取一级、二级建造师 注册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近日,接到部分盟市和企业关于同时考取一级、二级建造师如何注册和丢失注册证书如何补办等方面的咨询,经协调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中心,明确如下 一、同时考取一级、二级建造师如不是同一专业,可按初始注册要求正常在原注册单位注册; 如是同一专业,必须按注销注册要求注销二级建造师后,再按初始注册要求在原注册单位注册。 注销注册所需材料 1.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原件两份; 2.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需注销建造师未承揽工程项目证明原件两份; 4.需注销建造师本人自愿注销承诺; 5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每月1--5日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每月1--5日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造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09]230号要求,报考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必须持二 代身份证。报考者要真实准确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报考信息,因报考信息填报错误而无法注册的,责任自负。报考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考者学历、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学历、工作年限、身份证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一律不予报考。 考虑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在2009年6月前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注册时,不再要求学历、工作年限等报名条件。 2009年6月前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因一、二代身份证号码错误而无法注册人员,需提供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两份、户籍证明原件一份、新旧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建造师本人要求修改身份证信息申请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修改数据库。此次为最后一次修改数据库,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可能通知本地区相关人员。此次修改数据库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根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造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09]230号要求,2009年6月后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报考条件或一、二代身份证号码错误而无法注册的,责任自负。 四、对于因学历待审查等原因进入黑名单人员,可向企 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每月1--5日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后,上报解除黑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