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局注册建造师管理暂行办法.doc
水电局注册建造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建造师证件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水电三局投标证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我局聘用并经建设部注册的一、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局属各经营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局长办公室(企业管理科)为我局注册建造师证件(含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局建造师证件的保管、借用、注册等,人力资源部、各经营单位和持证人协助管理。 第五条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并与局签定聘用劳动合同后,由局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初始注册和领证手续。 第六条 建造师的变更、增项注册由本人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经主管领导批准,局长办公室具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建造师继续教育按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个人协助,局长办公室负责延续、重新注册等具体事宜。 第八条 如需注销建造师证,需凭局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经批准后由局长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九条 当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因特殊情况长时间缺位时,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件使用责任人,理应承担使用注册证的相应责任,并对该项目经理负责。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证件由局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经营单位使用,局长办公室将及时下发建造师的注册情况(含注销、变更、延续),以便各经营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投标阶段需用到注册建造师证件,由经营单位征得注册建造师本人同意并填写“注册建造师证件使用申请表”,凭已审批的“注册建造师证件使用申请表”到局长办公室借用,如未中标应在5天内归还证件。 第十二条 工程中标后,由各经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办理项目部公章时到局长办公室办理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借用手续,施工过程中该证书和执业印章由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严格保管使用,如经发包方同意,变更项目经理后,应将投标用的注册建造师证归还,并取得现任项目经理的证件。 第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原则上使用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担任所属工程项目经理,同时,中小型项目尽可能使用二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应避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与现场实际管理责任人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应尽量避免同一注册建造师兼任两个或以上项目经理的情况,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并在局长办公室主持协调后,由拟使用单位到现正使用单位领用注册建造师证件。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2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提供给局长办公室,局长办公室负责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㈠ 各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均可按要求使用证件,并严格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 ㈡ 各项目部应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件,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 ㈢ 工程完工后各经营单位应督促项目部按时归还注册建造师证,以便继续投标使用。 ㈣ 应妥善保管好注册建造师证件,不得遗失和污损,如有遗失和污损,将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承担注册建造师证件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的相关费用。 ㈤ 应积极配合局长办公室做好注册建造师证件的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工作。 ㈥ 应按时支付注册建造师岗位津贴。 ㈦ 应按时提供项目工程信息,及时归还证件和印章,并无条件配合局长办公室和经营部对注册建造师证件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的责任和义务 ㈠ 担任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或证书、执业印章使用保管人应当按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㈡ 担任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㈢ 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㈣ 应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㈤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㈥ 无条件配合完成注册建造师证件的注册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特殊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注册建造师可享受规定的岗位津贴。注册人具备二个及以上注册资格时,按最高级建造师资格享受岗位津贴,注册人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同时享受多个项目的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岗位津贴由局发放部分、经营单位发放部分和项目部发放部分组成。 ㈠ 注册一级建造师由局发放岗位津贴100元/人月,所属经营单位发放岗位津贴100元/人月;当被任命为项目经理后,由项目部另外发放岗位津贴200元/人月。 ㈡ 注册二级建造师由局发放岗位津贴50元/人月,所属经营单位发放岗位津贴50元/人月;当被任命为项目经理后,由项目部另外发放岗位津贴100元/人月。 第二十条 岗位津贴发放时间和渠道 ㈠ 局和所属经营单位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自领取注册证书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聘用企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㈡ 项目部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自被任命为项目经理的次月起发放,自项目竣工验收或经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若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前,进行完工验收并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的,则在移交工程的次月停止发放。 ㈢ 注册建造师特殊岗位津贴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建档核实,财务部发放,不影响注册建造师其它合法收入。其中局发放部分由局财务支出,经营单位和项目部发放部分由各 经营单位和项目部支出并上缴局财务部一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局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经局长批准后,可调整注册建造师特殊岗位津贴标准。特别紧缺注册建造师岗位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局人力资源部复核后,报经局长批准,可单独提高其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证向注册建造师使用过渡期间,项目经理证使用参照此办法办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长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