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必看重点.doc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考试必看重难点 知识点中标红处为重点记忆理解内容 一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道题)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1012掌握考试管理 1、 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考生也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14掌握执业管理 1、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二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1掌握法律休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022熟悉法的形式 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相抵触。 2)法律广义上泛指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 关键词国务院 (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XX省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XX年XX月XX日号令发布)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攻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问题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三 宪法 1030宪法(新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注解一、平等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既要注意符合法规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表现为 信不信教的自由,何宗教,何教派、过去与现在信否的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即享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细法的规定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国家节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交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 民法 1040 民法 (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之一)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一)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智障)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白痴) 2、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不是人,是组织单位)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组织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注解 1、财 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劵、建设资金、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例如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 3、行为义务人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 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是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记载下来的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注解 (一)主体变更 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减少。 2、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另一主体代替原主体。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2、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例如设计变更,小桥变涵洞。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 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丧失约束力。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注解 (一)自然终止(顺利履行) (二)协议终止(主体之间协商)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达成一致。 2、约定终止条件这种协议终止批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 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注解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因意思不真实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043掌握代理(必考) (1)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需要有指定的过程。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实施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多项选择) (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发生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注解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包括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注解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者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获得稿费权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可侵犯。) 3)地域性; 4)时间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限) (二)著作权(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1、注意判别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2)著作权的内容;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注解保护对象是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工程建设领域常见除文学作品外、还有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 财产权包括1)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4)获得报酬权. 3、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违法使用专有权的行为。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注意判别) 注解 1)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质性特别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订有合同的,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专利权的客体(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2)假冒他人专利;(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4)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1)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2)销售商标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4)更换商标且投入市场;5)造成其他伤害。 1045掌握诉讼时效(必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受到民事权利得到保护消失)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不得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实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2Z3050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议放在诉讼之前)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我国基本诉讼制度。 2Z3051 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Z3052 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Z3053 熟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Z3054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起诉的期限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申请人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受理 对起诉审理的内容包括法定条件、法定起诉程序、法定起诉期限、是否重复起诉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以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查前的准备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辨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辨状之起5日内,发达给原告。不提出答辨状不影响审理。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分为审理开始阶级、法庭调查阶级、合议庭评阶级、判决裁定阶段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分为四种形式、 1) 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 (一)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三)上诉的判决(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三、执行 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当归还罚款或者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二) 期限内不履行的,期满后,按日处以罚款。 (三)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建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 仲裁法 2Z3040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2Z3041掌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或裁或诉) (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