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要点总结_图文(1).doc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 3个要素组成。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 统一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4、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 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 5、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 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6、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7、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 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发的适用等内容。 8、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应当遵守 公平公开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4高效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6权责统一。 9、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2专指社会 主义的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10、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 心是依法办事。 1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12、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 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 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 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是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 最高层级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相关法律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如安全生产法和特殊法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如安全生产法和单行法,如矿山安全法。 6、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领导下的一部“生命法”。 7、安全生产法以“三个代表”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确立了 安全生产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8、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统一的原则4社会监 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 6、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7、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 10、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2、安法赋予工会权利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14、第九条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1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1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 17、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 19、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20、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21、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22、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3、第十五条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晋升职务。 24、生产经营单位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19条1款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认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 31、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1可行性研究2初步设计3施工4试生产5竣工验收6投产使用 32、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3、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签字。 35、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能使用。1国家队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3由取得的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36、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7、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8、爆破、吊装属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9、工伤保险的规定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40、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安全生产法的的主线。 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a.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b.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c.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d.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的金额标准、领取、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 43、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征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a不需行政处分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b比较严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紧急处理权排除隐患、撤出工作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6、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7、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0、事故统计公布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5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54、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1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舆论监督67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义务。 55、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5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用任何方式,可逐级也可越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5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作为责任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和不作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27种P67 58、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5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7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5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违法行为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2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收取费用的3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60、民事赔偿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第三章单行法律 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积水规范 2、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3、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1职代会的监督2职工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 4、矿山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矿长培训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 5、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门物品,必须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 6、安全技术措施资金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措施。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没有此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 7、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8、矿山安监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费用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9、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10、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汇报矿山安全事故的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与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的。 11、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2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12、矿山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 14、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15、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6、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和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想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17、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业的。 20、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违法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22 或 23 24 25 26 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3、刑罚 4、犯罪构成亦称即被侵害、为刑事法 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 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出最终司法判决。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0年12月1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5安全设施的验收与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的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的监督 检查。 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 5、2005年9月3,自公布之日实施。 6、特别规定明确列举了煤矿重 7、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责令停产整 13、2004.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393号令。 14、 15、 16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将有关资料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8、2006年1月21 1 4 3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部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市区严禁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续后方能进行营业。 35、 36、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受理之日起 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38、 39、 40、 41、 证书。 车运输。 53、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2特许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主要功能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3认可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功能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4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找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功能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5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题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54、2004.1.1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公布并实施。 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3基本安全条件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a、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投产前提出,b、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申请本条例实行1年内,1年时且申请领取的法定期限c、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收到申请45日之内,资料与现场不合格,合格后算起。5期限与延期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期满前3各月提出办理延期手续,对于生产现状良好、没有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企业予以免审延期,延续3年。6补办与变更7公告向社会公告。 57、安全生产区可证发证机关层级1两级发证确定国务院及省级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区可证发放机关2一级发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特例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区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证。 64、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4个执法主体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65、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进行修订实施。 67、压力容器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是容器;盛装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地狱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68、压力管道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带鱼25mm的管道。 69、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71、 72、特种设备安监条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73、排除适用规定 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本条例。 7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1、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2、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5、特种设备机器安全附件、装置制造单位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6、维修单位的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77、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一招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将拟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给和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8、气瓶充装单位条件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气体储存能力,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3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7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80、安全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3日常运行记录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仪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1相适应的检测人员2检验检测仪器设备3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检测人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82、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1 84、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活动的法律责任1擅自制安装、改造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的,5-20万元罚款,2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罚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取缔,1-5万元罚款。4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内未将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2000-1万元罚款。5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5-20万元罚款,6 2 86、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立法原则1以人为本2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87、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89、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7类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付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以行政处分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 2 90、2中小学校校长 91、 92、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3、工伤保险确定费率的原则。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同。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及行业内档次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94、工伤范围认定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9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 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职 业病之日起 97、停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8、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9、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和人员法律责任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证明,2000-1万元罚款,刑事责任。 100、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则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101、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 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103、1人员伤亡数量人身要素2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经济要素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可以 104、通用事故分级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工业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重伤50-9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以下3较大事故死亡3-9人,重伤10-4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1-2人,重伤3-9人,或300万元到1000万元。 105、特殊事故的分级规定1补充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