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_图文.doc
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 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 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 合实际,特制定平煤股份十矿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含各类用工 形式 。 第三条 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罚或 处分的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应提交 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坚决遏制各类不安全行为。矿要建立健全不安全行 为人员管理台帐。因不安全行为参加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 工资, 只发基本生活费。 不安全行为人员 12个月内未再次出现不 安全行为,且出勤正常、表现良好,矿根据情况予以返还因不安 全行为对其进行的罚款。 第五条 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各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及 时登记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按照“五定” 定时间、定标准、 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 、 “四签字” 隐患区队工厂 、业 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确保隐患闭环 管理;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不安全行为,必须责令 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安全管理相关罚款,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 位 或个人 、 一份交工资 企管 部门、 一份交财务、 一份留存。 第七条 矿建立安全基金账户,各类安全罚款统一纳入安全 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 , 是指生 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人 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 劳动纪律。物的不 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 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因素。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 险状态和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 安全意识淡薄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执行 不到位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分类 一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重大隐患A 级、较大隐患B 级、一般隐患C 级,具体见附表 1。 A 级为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 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 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难以排除的隐 患,需由矿统一协调整改或集团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 B 级为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的隐患,需战线协调或矿统一组织整 改的隐患。 C 级为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危及安全生产, 危害或整改难度 较小,由班组或区队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 律,可能导致风险和事故发生的行为。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 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 A 、 B 、 C 三级,具体 见附表 2。 A 级为严重不安全行为, 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 为; B 级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即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C 级为不规范行为, 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三按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种类可分为 井下生产单位分类为资质证照类、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 理人员配臵类、安全生产责任制类、安全管理制度类、图纸管理 类、作业操作规程类、隐患排查治理类、安全生产记录台帐 档案类、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矿山救护类、建设项目类、事 故管理类、职业健康类、教育培训类、采掘布臵类、采煤类、开 掘类、通风类、瓦斯类、粉尘类、防灭火类、防突类、瓦斯抽采 类、地测防治水类、电气类、大型设备类、提升运输类、爆破作 业类、安全标识类、安全监控类、人员定位类、压风自救类、供 水施救类、紧急避险类、通信设备类。具体见附表 1、附表 2。 地面生产单位分类为安全生产资质证照类、安全管理及组 织机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类、安全管理制度类、安全生产记录 台帐档案类、隐患排查治理类、安全生产标准类、安全评价类、 应急管理类、职业健康类、教育培训类、事故管理类、消防安全 类、通用设施设备类、特种设备类、危化管理类、爆破器材类、 洗选类、供发电类、通讯类、铁路运输类、装备制造类、建筑施 工安装类、供热供水类、宾馆酒店类、医院类、学校幼儿园类。 具体见附表 3、附表 4。 第二章 隐患排查及职责 第十条 矿属各基层区队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 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的监管 监控,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奖惩考核,切实发挥 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效作用。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齐抓共管。 一矿长是本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含月度安全隐患排查、专项 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检科负责收集整理、建立 矿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二战线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根据战线特点和实际情况,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范围和区域的 全面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业务保安科区负责收 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三基层区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地点和管辖范围内隐患 排查工作全面负责;每天组织人员对照区队隐患排查表对管 辖范围和区域全面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升井后反馈至安 全信息中心。同时,区队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建立区队隐患排 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四班组长对工作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每班 对照班组隐患排查表对施工地点和范围内安全状况进行隐患 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现场安排立即整改,并认真填写班 组隐患排查表,升井后交所属单位值班人员,由专人登记建立 班组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五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 每班上岗前,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对本岗位工作范围内的安 全状态进行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填写岗位隐患排 查卡,并如实汇报给当班班组长。由专人登记建立班组隐患 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六安全检查部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辖区域和业 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责任;根据业务 实际情况,深入现场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上级各 类监察检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复查验收。对查出的隐患 和问题升井后交安全信息中心,由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矿隐患排 查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七安全“八条线”负责人对本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 根据各线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人员对监管范围内进行隐患排查。 查出的隐患及时收集汇总,建立安全“八条线”隐患排查整改 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八矿属各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 全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 “八条线” 安全检查和上级安全监 察检查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五定”、“四 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三章 隐患整改、验收及上报 第十二条 C 级隐患由班组、区队工厂负责现场立即整 改,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 区队工厂或战线业务保安部门组织 复 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经整改负责人、验收人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B 级隐患,由区队、战线及时组织整改,无法整 改的隐患, 由业务保安部门上报矿安全检查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由安全检查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整改。隐患整改后,由业务 保安部门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整改负责人、区队负责人、 业 务保安部门 、战线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A 级隐患,由战线、矿统一协调组织整改,对资 金投入较大或矿无法整改的 A 级隐患,由矿安全检查部门和业务 主管部门分别上报集团安监局和集团业务主管处室,由集团相关 部门协助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检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 主管部门预验收,验收单经整改负责人、区队负责人、安全检查 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 战线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矿主要负责 人签字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口上报集团各业务主管处室和集 团安监局存档备查。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安监局联合复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十五条 副总及以上领导隐患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全 检查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查验收,跟踪整改。所有参与隐 患整改复查验收的人员,必须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提出复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每月 30日前,各基层区队工厂将当月隐患排 查整改情况上报战线业务保安部门,由业务保安部分上报集团业 务主管处室和矿安全检查部门。安全检查部门收集当月隐患排查 整改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 上报集团安监局。 上报范本见 附件 5 。在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处室和集团安监局上报备案的基 础上,对尚未整改完成,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由责任单 位或战线制定有效的、确保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重大隐患 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隐患的现状 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分类、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隐患的 治理方案。 第四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与验收销号 第十八条 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各类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重 大隐患、上级各类监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或指 定人员负责整改。根据重大隐患的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制定针 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或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危害程度 较大,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重大隐患时,应撤出危险 区域内作业人员,设臵警戒标志,立即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相 关生产设备、设施。成立重大隐患治理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有效、 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 员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负责整改的负责 单位和负责人员;重大隐患的状态、影响范围和程度;整改的方 法和措施;整改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保 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外部因素影响,矿自身难以按 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检查部门分别上 报集团业务主管处室和集团安监局。由集团业务主管处室和集团 安监局按照监管权限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电子屏公示本矿存在的重大隐患。挂牌 督办,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 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 办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A 级整改完成后,由整改负责人 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安全检查部门联合预验收;验收 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检查部门分别上报集团业务主管处 室和集团安监局。由集团公司分管业务主管处室、相关部门、安 监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号。 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由安检科安排专人负责。每 月定期跟踪整改进度和隐患监控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实 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 10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后,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对相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责任追查,对矿级领导的处理,按上级规 定执行。 一 发生一起死亡 3人或以上责任事故由集团公司根据有 关规定进行责任追查和处理。 二 井下单位发生一起死亡 1人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 任事故,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或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事故 责任单位给予 30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 合同处分并罚款 2000-5000元;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现 场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 5000-10000元; 对事故现 场相关责任人给予 1000-2000元罚款;责任业务科区室正职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免职处理并罚款 5000-10000元; 责任业务 科区室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并罚款 3000元;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2000元; 对包队科室、包头面人员的罚款按事故责任战线同级别人员罚款 金额的 50执行。 三 井下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事 故 责 任 单 位 给予 10000元的罚 款 ; 对 事 故直 接 责 任 者 给予 2000-3000元的罚款;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 处分、免职处理并罚款 5000元;对事故现场相关责任人给予 500-1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10000元;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并罚款 5000元; 对责任业务科 区 室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 5000元; 对责任业务科 区 室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 3000元; 对包队科室、包头面人员的罚款按事故责任战线同级别人员罚款 金额的 50执行。 四 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 单位给予 5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 2000元罚款; 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 3000元; 对责任单 位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各罚款 5000元。 对事故现场相关责任 人给予 500-1000元罚款。 五 发生微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给予 500-1000元罚款,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 1000-2000元罚款。 对事故现场相关责任人给予 300-500元罚款。 六 发生瓦斯浓度小于 1.5的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事 故责任单位给予 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给予 3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者给予 2000-3000元罚款;现场第 一责任者及单位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各罚款 1000-2000元; 对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5000元, 对责任业 务科区室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并罚款 3000元;对责任业务 科区室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2000元。 七 发生瓦斯浓度≥ 1.5的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事故 责任单位给予 1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 分,并罚款 1000-3000元;相关责任者给予 1000-3000元罚款; 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单位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 理并罚款 2000-5000元;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 款 5000元;责任业务科区室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5000元;责任业务科区室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 款 3000元; 对包队科室、 包头面人员的罚款按事故战线同级别人 员罚款金额的 50执行。 八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责任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 30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并罚款 1000-3000元;相关责任者给予 1000-3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 撤职处分,并罚款 10000元;对责任业务科区室正职给予行 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并罚款 10000元;责任业务科区室 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免职处理并罚款 5000元; 安全监 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 3000元;对包队科 室、 包头面人员的罚款按事故责任战线同级别人员罚款金额的 50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 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安全隐患,坚持“一岗双责” 、 “党 政同责”和“分级负责、一查到底、责任倒查”的原则。对责任 单位和责任者进行追查和处理。 一重大隐患A 级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3000元;对 直接责任者罚款 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处分;对 分管副职罚款 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 ,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 1000-2000元 情节严重的 , 给予行政警告处 分;责任业务科区室分管副职罚款 500-1000元;对责任业 务科区室正职罚款 1000-2000元;对包队科室负责人、包头 面人员各罚款 300-500元。 二较大隐患B 级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元,对 直接责任者罚款 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罚款 300-500元;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 500-1000元;责任业务科区室分管 副职罚款 300-500元。 三一般隐患C 级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元,对 直接责任者罚款 100-2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 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严格追查处理。 一 A 级不安全行为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2000-3000元, 并离岗培训 10天;根据事故性质、原因和追究分析结果,情节特 别严重,可能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解除 劳务合同处分;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 2000-3000元;对责任单位 罚款 3000-5000元。 二 B 级不安全行为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500-1000元,并 离岗培训 5天;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 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等处分;对责任单位 正职罚款 500-1000元; 12个月内,出现第二次 B 级不安全行为, 上升一个等级进行处罚。 三 C 级不安全行为现场批评教育,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100-300元; 12个月内,出现第二次 C 级不安全行为,上升一个 等级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集团或以上部门查出重大隐患A 级 和不安全行为A 级,责令停工、停产、停运的。处罚加倍、 处分升级。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 和直接责任者各罚款 500-1000元。 一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并上报的。 二未对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台账,做到闭环管理的。 三隐患排查台帐填写不认真、不完整、不规范。 四对隐患的治理未严格按照“五定” “四签字”原则进行 整改的。 五隐患未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或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或未将隐患排查整改纳入奖惩考核体系的。 六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出现重复隐患。 七未及时制定或审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 八重大隐患未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完成隐患整改工作且未 及时申请延期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将隐患排查情况上报业务主管处室和安 监局的。 十应查出未查出、应停产未停产、应追究未追究隐患和 不安全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属各单位要认真 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内容, 以上级文件为准。 平煤股份十矿 2015-1-01 附表 1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