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_图文.doc
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锁车装置。 七不得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397、398、 第四百零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缓冲托罐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如低于下列规定值应及时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6。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九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用途钢 丝 绳 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 限 说明 新绳 在用 绳 升降人光 面 钢 MT716、 GB8918中 光面钢丝绳韧 新绳韧 性指标 的90 在用绳按MT716、GB8918 和YB/T5359标准 三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 使用。 四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 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五主要提升装置应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六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小于或等于18mm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本条一、三款所要求的 检验。 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 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须进行第1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应停止使用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小于或等于18mm的钢丝绳,不受本条一、二限制。 五提升钢丝绳应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每周应 加减速 度/ms-2 ≤0.75≤0.5 提升速度/ms-1 , 且不超过 12 ≤5 ≤7,当铺设固 定道床且钢轨 ≥38kg/m时, ≤9 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第四百二十五条机械制动装置应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工作制动应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安全制动应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 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第四百二十六条提升机机械制动0.1 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 0.5s。 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 三制动力矩倍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 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 K值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3030 倾角 提升减速度 /ms-2≤*≤5 下放减速度 /ms-2≥0.75≥1.5 第四百二十八条提升机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装置应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二十九条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查,其他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一条矿井应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且应保证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第四百三十三条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应避免阳光直晒。 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 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八条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3.突出矿井应采用本安型矿灯。 4.远距离传输的监控、通信信号应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 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检修或搬迁前,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井下(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删除低压)电气设备。 第四百五十条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 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 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 20A,新建矿井不超过 10A。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百六十一条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 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有全线避雷设 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线杆上应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 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 30m。无轨 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六)矿灯应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 的矿灯还应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 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 。 (四)应有与矿灯匹配的可靠充电装置。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 第四百七十六条 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Ω 。 第四百七十七条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 应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Ω 。 第四百七十九条 变为耐腐蚀的扁钢。 第七节 第八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井下电池电源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镀锌铁线变为耐腐蚀的铁线,扁钢 第四百八十四条 (一)串联或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应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应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应在专用充电硐室或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 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 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 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