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_图文.doc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一 从业经历 15 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 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 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的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管 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 能力。 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 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 与瓦斯突出相关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 关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 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 机构和人员 20 一 煤矿企业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 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 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 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 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 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 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 务的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1 四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五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 应组建防突专业队伍,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 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 6 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应抽采矿 井未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扣1分;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 专业队伍扣1分,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 扣1分;检查发现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的每人扣0.5分, 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特种作业人 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三 系统设施 20 一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规定。 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 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 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 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二所属矿井应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 工开采通风技术标准AQ1028-2006等规定的要求。 8 井下没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应设置 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 巷的,检查发现一处不得分;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 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发现一处不得分。 检查发现其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 风技术标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三应当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1027-2006要求。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在一个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 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四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 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5 未按要求联网不得分;检查发现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 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工艺的不得分。 2 四 规范管理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 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即认定 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则,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 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 标文件的扣1分,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扣除1 分,没有制定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煤矿企业年度目标 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 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 3要求; 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每矿月均不超过2次; 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 实现抽掘采平衡。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或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不 匹配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抽采率目标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表3要求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每矿超过2次的不得分; 未按照抽掘采平衡的要求安排瓦斯防治工程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建立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 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2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五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由煤矿企业和 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3 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未按国家及企业规定 的权限审批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和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1 分,扣完为止。 六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 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4 没有检查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办法中没有奖罚和问责规定的 扣2分,没有兑现奖罚和问责的扣2分。 七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实行企业和矿井分级追查处理,查明原因,落实 防范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 3 没有分级追查处理规定的不得分;检查发现瓦斯事故或瓦斯 超限没有分级追查处理的每次扣1分,没有查明原因、落实 防范措施的每次扣1分,没有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每次扣1分, 扣完为止。 3 五 防治方案 15 一 煤与瓦斯突出应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高瓦斯矿 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应制定瓦斯防治方案。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煤与瓦斯突出没有分矿井、区域 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 企业未审批或未上报备案均不得分。 三方案涉及区域或煤层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瓦斯参数等基础资料齐全。 3 基础资料不齐全,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四所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和煤层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的,优先选择开采保护 层,预抽卸压瓦斯,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用底顶板巷道 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未选择保护层开采的扣3分;不具备保 护开采条件,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 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五所属矿井高瓦斯应抽采区域和煤层应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选择先 进选用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孔,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瓦 斯抽采率和煤层瓦斯抽采量。 6 应当抽采区域未抽采的不得分。 六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所属矿井瓦斯防治规 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内容。 4 未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不得分;检查发现矿井瓦斯防 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没有评 价的,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六 资金保障 一 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应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 5 年度资金安排不能保障瓦斯防治工作需要的不得分。 三高瓦斯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 于30。 5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合计 1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