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doc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XXX煤矿 二〇一一年元月 XXX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进一步强化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有效地预防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关于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XXX煤矿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见附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与保证。 第三条矿井要制订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岗位、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四条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口及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技术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条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定期对煤矿井巷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测量并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重要图件。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2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 第九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条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三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四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 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五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六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第十一条矿井地质报告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交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内提出。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 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七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八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突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九采掘工程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时。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各 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 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 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不准对老空区、导(含)水断层、陷落柱、导 水钻孔、强含水层等直接使用巷探。 第二十三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 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 前距不得小于 10-20m。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 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 附件 关于成立 XXX 煤矿防治水管理领导小组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隆源公司综采队、龙源公司综掘队 为切实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做到“早检查;早预防;早处置” ,避免各类 灾害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生安 全,成立 XXX 煤矿防治水领导小组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矿决定成立矿井防治水管理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及各工区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 1、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贯彻上级有关文件、规程、条例、规定和细则; (2)组织编制、修改防治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 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 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水患制定防治措施,做到 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5)每月组织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6)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回采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7)组织编制水灾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 2、安监站要把防治水工作列为安全监察内容,做好水害监察工作。 3、技术办负责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措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1)做好年度水害分析、季度水害排查和月度水害(情)预测预报工作, 及时送有关领导和生产安全部门,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查。 (2)负责地下水动态观测、矿井涌水量观测、采掘工作面水情调查等水文 地质基础工作,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水文地质工 作。 6 (3)对排查出的水患,地测科应建立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台帐,并编制防治 水措施,进行跟踪治理,直至水患消除,并做好治理记录。 (4)定期(每半年 1 次)对相邻矿井开采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 记入专门台帐,并填绘在相关图纸上。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必须查清井田内采空区积水情况,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 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 5~6 天发水害通知单; (7)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认真落实安 全探放水工作责任制。全面负责探放水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并根据生产情况制 订探放水规划和重点工程的探放水设计。 4、机电办根据地测科提供的各采掘工作面预计涌水量设计排水设备、排水 管路,确保排水能力达到要求,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落实。 5、机电工区负责中央泵房、负责中央水仓的排水工作;并确保排水设备正 常运转。 6、通防工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实施及现场管理。 二〇 一一年元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