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z2006 {1039号).doc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06﹞ 1039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经委 经 贸委、工业办 、煤炭局 行业办 、国土资源厅 局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建设厅 建委、 建管局 ,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 , 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 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 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 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 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 划及生产建设指标 , 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 核准和建设程序、 擅自开工建设, 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 勘查、 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为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归国发 [2005]18号 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号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 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 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 煤层气 资源综合勘查、 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 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 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结查单位承 担 。 勘 查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煤 、 泥 炭 地 质 勃 查 规 范 DZ/TO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对煤 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 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 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 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 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 新建、改扩建 核准 各产煤省 区、 市 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 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产煤省 区、 市 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号 和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9号 的有关规定,规范煤 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展煤炭项目前 期工作时, 可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 题,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咨询。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有关规 定出具咨询复函。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 由 项目所在地省 区、市 发展改革委 含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 委、经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 或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 简称“国家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 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核 准煤炭规划矿区主要包括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划定的矿区和 有关省 区、 市 具有开发潜力的矿区。 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 录详见附件。 煤矿项巨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 计、 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 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 审批手续。 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 不 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 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也不能 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三、严把设计质量关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 计单位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承拉与本单位资 质不符的煤矿设计; 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 设计中 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安 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 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 革委审查, 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 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四、规范施工和监得招投标 建设单位要按关规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 结合煤矿建设施工 的灾害特点,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建设单 位、 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招 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参与技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级发展改革委、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规定 , 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五、实行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 初步设计和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 质证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中标文件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 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 备案 , 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责任。 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 或总承包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 技术资料 , 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 协助施工单位做好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 , 及时协调解决 存在的安全问题; 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 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 年报送一次工程进展情况 , 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规定 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 事故在建设单 位统计上报。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制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投入 , 对建设工程进行定 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煤矿施工现场应配齐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 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 , 要采取瓦 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有效措施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后,持证上岗。不得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 应根据煤矿建设特点,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过程 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入日 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 目,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 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令建设 单位停止生产;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 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 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 转。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 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 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 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后, 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八、严格各类资质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煤炭行业的地质勘查、 评审、 咨询、 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对取得资质的 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业绩考核档案,对违规单位依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罚。各有关单 位对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发生事故的,要依据 调查情况和责任划分,分别予以追究和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