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_图文.doc
发行人签订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发行债券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忠慧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忠慧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根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改委”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忠慧已经审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信用评级报告中基本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忠慧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忠慧并不具备核查和作为判断的合法资格。 6、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忠慧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语言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忠慧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合理查验。 7、忠慧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忠慧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忠慧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忠慧对涉及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前身大同矿务局成立于1949年8月30日。2000年3月,大同矿务局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大同矿务局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权转换股权协议。2000年7月,大同矿务局改制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山西省委、省政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同、朔州、忻州的市属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朔州矿业公司等单位的资产进行重组,成立了新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中国信达与山西省国资委等签订的延期债权转股权协议及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出资人协议,确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中国信达、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朔州矿业公司、大同市国资委、朔州市国资委、忻州市国资委签订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出资人之补充修改协议,将部分长期借款转增股本,并由中国信达持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注册资本170.35亿元,其中控股股东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股份65.17。 2、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现持有山西省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400001000904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山西省大同市新平旺,法定代表人为吴永平,注册资本为1,703,464.16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炭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 程建筑施工;工业设备含锅炉、电梯安装、租赁;生铁冶炼;建材生产;仪器仪表制造、维修;专网通讯;饮用及工业用水生产、销售;煤矿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林木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医疗服务;地质水文勘测;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按许可证、特行证经营,而证件又直接核发给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仅限相应持证单位经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煤炭资源生产经营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污水处理、供暖设备安装、维修服务。 3、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合理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忠慧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8]7号文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2010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一次性发行期限不超过10年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用于项目投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公司发 行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宜。 发行人股东会于2010年12月29日召开的发行人2010第5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决定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发行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公司债券发行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抓紧时间向主管部门申报;债券发行后,要确保企业安全有效的运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法规范使用筹集到的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2、根据发行人提请的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的请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29日出具晋国资产权函[2010]541号“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的意见”,根据意见,原则同意发行人发行4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0年的公司债券。 忠慧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已取得了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并取得了山西省国资委的同意。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尚须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及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33,926,583,205.86 元。 据此,发行人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发行人另于 2006年4月27日发行了总 额为人民币9亿元,期限十年的“2006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于2009年12月23日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五年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于2010年2月3日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五年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人累计债券含中期票据余额为89亿元。经审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人民币26,905,932,032.92元。 据此,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合并利润表列示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858,603,930.17元、321,934,912.76元、1,910,924,082.08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为人民币1,030,487,641.67元。 据此,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及往期债券含中期票据一年之利息。 4、发行人2010、2009、2008年度财务报表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意见,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 5、根据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及合理的查验,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资金用途如下 1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中的15亿元用于山西省大同矿区东周窑煤矿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44.31亿元,债券资金占比为33.85,该项目已取得有权主管部门之审批、核准; 2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中的9亿元用于轩岗电厂新建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44.8亿元,债券资金占比为20.09,该项目已取得有权主管部门之审批、核准; 3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中的8亿元用于置换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行人已取得贷款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4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中剩余的8亿元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金额未超过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额的20。 据此,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调整债务结构已取得贷款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积发行额以及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金额均未超过规定限额。 6、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06年4月27日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9亿元的2006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06同煤债,期限十年,固定利率,年利率4.05,每年付息一次,将于2016年4月29日到期一次性兑付本金。 2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3日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期限五年,固定利率,年利率4.79,每年付息一次,将于2014年12月25日到期一次性兑付本金。 3发行人于2010年2月3日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期限五年, 固定利率,年利率4.69,每年付息一次,将于2015年2月5日到期一次性兑付本金。 除上述债券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已发行尚未兑付或逾期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改变已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7、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忠慧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忠慧认为,发行人具备发改财金[2008]7号文要求的发行本次企业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中诚信国际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评级服务的主体资格。 五、本期债券发行的财务审计 为发行人提供2010、2009、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主体资格。 六、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顾问 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备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 七、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和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将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信达证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法人,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八、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所编制的募集说明书详细披露了本期债券发行依据、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发行概要、承销方式、认购与托管、债券发行网点、认购人承诺、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发行人财务情况、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证措施、风险及对策、信用评级、法律意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备查文件等信息。 忠慧认为,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和格式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的规定,引用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合理查验,忠慧认为,本期债券发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中关于债券发行申报文件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忠慧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且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要求的发行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和格式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要求;本期债券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并已取得山西省国资委的同意,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尚需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八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