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煤矿自救器发放管理制度.doc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矿井已使用矿灯与自救器一体化的矿灯,工人在入井作业支领矿灯时已配备自救器,所有人员入井时必须佩戴完好的矿灯、自救器一体化矿灯。使用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否则收发员可拒绝发放,责任自负。 三、通风和机电部门对自救器进行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做到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矿灯与自救器、一体式头灯送交矿灯房,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六、通风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20元。 七、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20元。 煤矿自救器发放管理制度 一、下井人员一律凭牌领取自救器,无牌人员不得发放自救器。特殊情况需矿调度室批准。 二、出井后必须立即交回自救器,不得私自保管自救器,否则按丢失论处,照价赔偿,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做好记录。 三、矿工作人员和来矿参观、检查人员须经矿有关人员陪同办理有关手续,统一领取自救器,出班后及时归还。 四、下井人员一人一牌,工作人员必须对自救器的发放进行认真登记。 五、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自救器应如数交班,并将本班发放情况及时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发现一次,按矿规定罚款100元,不现场交接班的,每天罚款20元/人。 六、工作人员应端正服务态度,并负责打扫室内卫生及自救器和架子的卫生,发现一次不合格,罚当班发放人员各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