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村煤矿租赁设备管理办法.doc
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更好的利用设备资源服务于生产,盘活资产,减少闲置,发挥固定资产的最佳经济效益,根据大有发[2012]79号文件和机电设备租赁站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特制订本矿的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一、计划、订货、验收及保管 1、矿属各单位需要使用机电租赁设备时,应在租赁设备安装前1-3个月提出申请计划,并详列设备使用地点、型号、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申请计划单交机电科设备组;机电科设备组保证按时供应。 2、租赁设备的中检、出厂和入库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必须认真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检验报告并处理。应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煤安认证等进行整理。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卡片及设备技术档案,等租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 3、经验收后的设备及零部件,必须及时入库妥善保管建账、建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损坏、丢失、并严禁拆套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套时,须经机电科长批准,并在限期内用新件补齐。否则,对责任单位以10000-30000元罚款。 二、租赁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所有租赁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包机制和检修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维修,要经常保持设备良好性能和完好状态。 2、租赁机电设备必须做到配套齐全,按规定使用单位到机电科设备组领取设备,使用单位领货时双方要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正常损坏的租赁设备,要有情况说明。对于非正常损坏的租赁设备,机电科设备组应对应组织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写书面材料;对租赁设备造成报废、损坏严重的,追究责任人,让其承担修理费并处1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在早调会上做检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设备原值三倍的罚款。 4、使用单位无权将所租赁的机电设备转移地点、转借到其它单位。不准调换、串用、拆套更换零部件,更不准随意改变其结构与性能如需改变时必须经矿机电科长审批。如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单位以10000-30000元罚款。 5、租赁设备有集团公司租赁站统一实行编号管理,建立设备信息管理平台,每周机电科设备租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租赁设备进行巡查、核对,使用单位需对设备的所有标识牌进行有效管理,如有残缺或丢失,按每台设备15000元,进行处罚。 三、不用租赁设备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租赁设备在井下不在使用时,机电科设备组必须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升井。 2、出井租赁设备必须保证干净整洁、部件齐全,各种铭牌及编码清晰,并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到现场共同验收,放到指定地点。 3、零部件必须完好无损,如有丢失和损坏必须折价 二倍赔偿。 四、租赁机电设备的范围 ①、移动变电站500KVA及以上 ②、低压馈电开关400A及以上 ③、带式输送机DSP-1000/160及以上 ④、调度绞车JD-1.6及以上 ⑤、回柱绞车包含双速,16t及以上 ⑥、水泵流量80200m/h ⑦、刮板机80T及以上 ⑧、进口减速机160KW及以上 ⑨、大型电动机160KW及以上 ⑩、局部通风机222KW及以上 杨村煤矿机电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