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办法.doc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办法 一、机电设备管理 1、全矿机电设备由机运科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配备一名兼职设备员由区队干部担任。兼职设备员要认真学习设备完好标准,对移交给自己单位的设备负全部管理责任。 2、机运科要健全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和各单位分区台帐,各单位必须建立自己工区的设备台帐作为领用设备上帐、下帐的依据。在设备审批的当日、交接的次日必须自带帐本到机运科上、下帐。否则,禁止发放设备。 3、机运科对全矿的机电设备实行台帐和图牌板管理,随时做到数量清、帐、卡、物、图牌板相符。 4、设备的调进、调出,经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备案待查。 5、完善设备编号,无编号、未入帐的新设备不得审批发放使用,在用设备无编号的要按分类及时完善。要随时掌握其技术数据和使用情况。 6、无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擅自审批发放新设备,不得将成套设备拆套使用。经批准拆套使用的设备,要在台帐上记录清楚,并限期恢复原状。 7、成套设备、电动机、减速箱、煤电钻综保、检漏、防爆开关、水泵泵体、托辊、滚筒、成挂大链、溜槽板、皮带溜子大件、输送皮带和五小电器等属于机运科分管的范围。 8、机运科必须对井下设备、电缆逐件逐段划分责任范围,做到件件有人管,各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最后一天必须到机运科核对本单位设备情况、设备管理范围,同时核对本单位当月设备增减情况。 9、设备与标志牌同时下发,丢失标志牌按每块2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毁坏标志牌编号无法辩认按丢失标志牌进行罚款,毁坏设备编号至无法辩认的罚责任单位100元。以上罚款区队干部承担30。 10、井下拆除电气设备,改变供电系统必须经过机运科同意,新增电气设备必须出具用电申请。 11、设备入库、入井、安装、回收 1入库新设备到货,机厂修好的设备入库,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办清设备入库移交手续机运科对新设备技术资料必须及时存档。 2审批使用单位出具料单,自带台帐到机运科审批。 3严格把好入井验收关。值班设备管理员验收设备开具防爆合格证后,在料单第三联上签上验收人的姓名。严禁无合格证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与实际不符或无证入井的,要严肃追查,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4使用单位应爱护设备,凡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好、坏设备均由使用单位管理,配件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5设备在指定地点使用完毕,要及时安排回收交接, 6设备上井后由机运科按轻重缓急安排检修,需外的经请示矿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安排。 12、设备的报废按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13、井下新增设备时,设备组要以审批好的用电申请书为依据发放,以防造成安全隐患. 二、配件管理 1、全矿机电设备配件由机运科统一审批。机运科应对配件的计划、审批、建帐实行专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并与实际相符; 2、机运科应根据每月设备使用情况及库房配件库存情况,制定下个月的配件计划。 3、专项工程必须经矿领导批准立项,机运科接通知后按批准计划执行。 4、配件计划的准确率应当达到80以上。因计划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5、对由于设备因没有配件而影响生产的,对机运科分管人员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