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doc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的定义 狭义的法律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二、法律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具有规范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三、法律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属性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它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什么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法的基础。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导下,以新民主主义法律为基础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反映。 五、法律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律 按照法律内容和效力大小所做的分类。 宪法就是根本法,是由立法机关依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通常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因此又称为根本法或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否则无效。 普通法律是指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只规定某种社会 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效力仅低于宪法,相对于宪法,又称为子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律内容所做的分类。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为实体法,如刑法、民法、票据法等。规定为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律效力所做的分类。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全国的、平常时期的法是一般法,而适用于特定公民、特定地区、非常时期的法是特别法。 4.国内法和国际法 按照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本国制定或认可,规定一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为主,并在本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有效的法律。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在协议和认可的基础上产生,适用主体是国家,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 5.公法和私法 资产阶级法学界对法的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一般地来说,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是公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而规定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私法,如民法、商法。 第二节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任何法律都是由一个一个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2.法律规范通常由3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它们构成法律规范的3个要素。 假定 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 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 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3.法律规范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进行分类 a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B 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C授权性规范,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的法律规范。 D 倡导性规范,规定在什么条件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 2根据内容程度不同进行分类 A 确定性规范,在规范中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规范的内容。 B 准用性规范,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准则的内容。 C 委任性规范,在该规范中只规定了一般原则,具体的内容委任给特定的机关来制定。 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也称为法律规范的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安全生产法,矿产安全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矛盾。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法。 4.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8.国际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三、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裁决决定原则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国内现行的法律所构成的有机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律称谓,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行政法则是调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比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两者的区别有首先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有着多个法律部门的;其次,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内国法而言,不包括国际法的,而国际法也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第三节法律实施、法律效力及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