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南局发【2011】113号关于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三同时”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doc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安监南局发〔2011〕113号 关于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三同时”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监察综合室、各矿业集团及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三同时”安全监察等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认真履职,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6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分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工作由分局统一组织领导。 一综合室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在分局领导下组织设计审查和 1 竣工验收,根据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报告书及有关规定按程序拟批复意见。 二各监察室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监察;在分局领导下,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审查验收各专业组对本专业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四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选聘专家,成立专家组。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并对本专业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二、审查和验收程序、内容 一分级负责制。 1.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分局负责;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的,资源整合煤矿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煤矿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 2 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1.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审查程序。 1分局对煤矿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通知企业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2组织审查组按规定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书。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按照审查组审查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经复核认可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分局;3分局对已经受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开工备案。 3 1.煤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在分局进行开工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需要提交下列资料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申请文件;2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3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4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5采矿许可证;6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7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8中标文件;9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11拟开工时间;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申请开工备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分局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五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变更。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分局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4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 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 全保障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报分局备案。 2.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做好记录,按要求编制联 合试运转报告,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联合试运转时 间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 1.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8经国家授权 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 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 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 审批文件;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10 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 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2. 验收程序。 5 (1)分局受理验收申请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 2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分局按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及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书。 (3)建设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后,向分局提出整改 报告和复查书面申请;经分局复核同意,根据验收组的意见、验 收问题整改、复查情况及有关规定,研究通过后行文批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报批、审查 和验收程序。凡是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煤矿企业,必须按 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施工。 (二)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煤矿建设项目进入 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 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 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 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三)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察,加大违法建 设的打击力度。各监察室要把建设项目“三同时”纳入“三项” 监察主要内容,要及时发现并查处未经审查同意,私自建设、擅 自施工和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的行为,坚决杜绝借新建、改 6 建、扩建之际非法组织生产。凡是发现煤矿有采掘等工程属于建 设项目内容未经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严肃追究单位和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 一一年九月五日 7 主题词规范 煤矿建设 监察 意见 抄送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 8 2011 年 9 月 5 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