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事故摘帽工作方案.doc
贵州省煤矿事故摘帽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连续7年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特别是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总量降幅明显。但多年来,我省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长期居全国第一,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8号精神,围绕提速转型、加快发展,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用两年时间摘掉全省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全国第一的帽子以下简称“摘帽”,促进安全生产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摘帽”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摘帽”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化煤矿瓦斯、水害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各类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严格行政许可、 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确保2013年“摘帽”任务顺利完成。 二、工作目标 有效遏制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一般事故大幅度下降,2012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2013年摘掉煤矿事故全国第一的帽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和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打非法、查违章、治隐患、建标准、强责任”的要求,狠抓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处理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2、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要选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配齐配强县、乡两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认真落实对辖区内所有生产、新建、技改和整合煤矿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制度,对省政府下达给各市、自治州的2012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见附表1及兼并重组、瓦斯抽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机械化、矿山应急救援等任务进行再分解,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明确职责和考核内容,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4、认真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月17日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治理纠正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 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煤炭行业管理系统内部要按照自身职责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责任书。 6、强化煤矿安全检查综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 7、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100号的要求,逐矿派驻安全监管员,并全面加强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队伍培训和建设,严格督促驻矿安全监管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第一道防线切实发挥实效。 8、推进安全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在“金安”工程一期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和业务资源数据库,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共享支撑平台,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能力。 三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切实保障煤矿安全投入;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并确保落实到位;认真开展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及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硐室,2013年全面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国有煤矿要加快建设示范矿井,率先实现瓦斯治理“零超限、零爆炸、零突出”目标,国有煤矿2012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要控制在 0.5以内,2013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在2012年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下降。 四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10、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制定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小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减少资源浪费大、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数量,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煤矿150个,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煤矿100个。 11、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查出存在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经调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实施关闭,并按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五着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12、把好准入关。严格按规定实施煤矿行政许可审查和验收工作,“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 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其矿井开采方案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重新审查,进一步完善瓦斯、水害防治措施。 13、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督促整改,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14、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12年,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国有煤矿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矿井必须达到省二级及以上标准,省一、二级达标矿井数要分别达到19个和103个,2013年省一、二级达标矿井数分别达到25个和134个。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工作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市、自治州,各级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广先进典型,严格验收把关。 15、推进煤矿机械化。省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实施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煤矿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大力推行机械化改造,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程度。到2012年底,全省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37和70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3.3和73以上。 16、深化瓦斯治理。省能源局要全面组织开展我省的煤矿企业瓦 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继续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整治,充分调动技术专 家等社会力量,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对煤矿做到“既看病、又开方、 还治病” ,并帮助煤矿企业做好瓦斯治理长远发展规划,构建“通风可 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 治理工作体系。按照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和全省煤矿瓦斯防治现 场会议部署,在突出矿区和重点煤矿企业实施示范矿井建设工程。严 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根据 煤层赋存情况强制推行开采保护层和卸压抽放的区域防突措施, 有效防止 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实现瓦斯抽采自动计量 和实时监控。制定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优惠政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要及时分解下达瓦斯抽采利用指标, 确保完成 2012 年瓦斯抽采任务, 力争实现目标突破,2013 年力争完成瓦斯抽采量 20 亿 m 。 17、加强水害防治。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 探清矿井及周边范围内老空、老窑积水、岩溶水等分布情况及积水标 高、水量、范围等,完善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健全防治水队伍,配齐 用好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并实施好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探放水 班报日审等制度,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各项要求实施监控,及 时发现并排除水害隐患,大力开展防治水工作;对受地表水(含河流、 湖泊、水库等) 、地下溶洞、含水层等因素影响的季节性煤矿,严格实 施雨季期间停产停建和撤人断电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 千米雷达水文地质勘探等先进实用技术,着力解决煤矿老空、老窑水 和岩溶水透水等难题。 (六)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18、加大安全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支持省内煤炭类高等院 校以及各类高职院校、中职院校、职业中专学校及煤矿企业技工学校 3 采取校企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切实扩大煤矿各类人 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帮助煤矿企业搭建人才引 进平台,积极帮扶煤矿引进煤炭相关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帮助煤矿 企业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 19、组织实施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 。通过培训促 进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扎实提升以煤矿总工程师为核心的专 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到 2013 年底,确保全省所有煤矿总工程师轮训一遍。 20、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 员培训制度,强化在岗监管监察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积极引进德才兼 备的煤炭专业人才,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并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 础的能力评价体系, 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适时进行调整, 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认真组织好干部挂职锻炼交流工作。强 化作风教育,切实转变作风,努力做到“六个实” (即工作踏实、作风 扎实、检查务实、基础打实、责任落实、成效求实) ,切实做到依法行 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加大对安全监管部 门的财政支持,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 切实改善装备和条件。建立地方后备干部任职之前到安监部门工作锻 炼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领导力量。建立安全监管监察激励机制,对在 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德才兼备的干部和监管人员重点培养,优先提 拔重用。完善安全监管监察绩效目标考核制度,对成绩优异、做出突 出贡献的监管人员进行奖励,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 (七)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1、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要进行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将矿山抢险救灾排水基地 作为示范项目重点建设,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自治州。加强和 推进煤矿救护队建设,规模 30 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必须组建专职救 护队,规模 30 万吨/年的煤矿未组建专职救护队的,必须组建兼职救 护队,并在 2012 年完成兼职救护队的组建和培训工作,煤矿兼职救护 队人数不得少于 12 人,并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将矿山救护队 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的前置条 件,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救护队或兼职救护队的,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申请。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 基础条件,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 急指挥或管理中心,切实做到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完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 警预报体系,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八)严肃事故查处。 22、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要求,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和责 任追究力度,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注重汲取事故教训,防治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工作 职责(见附表 2) ,制定部署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及时研究、协 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将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