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doc
附件1 江西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考核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90号精神,充分调动我省煤矿企业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及奖励原则 明确瓦斯治理工作任务,逐矿落实瓦斯抽采及利用目标,建立考核及奖励机制,确保“十一五”全省瓦斯抽采及利用指标任务完成。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四局五矿及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单位。 二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的确认抽采量、利用量皆为纯量。 考核基数的确认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务局按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的瓦斯抽采及利 1 用规划量作为考核基数详见附表,超过基数的瓦斯抽采及利用量列入考核指标。其他五个直属矿2006年按实际完成数考核, 2007-2010年以上年实际完成数递增20、25、30、35做为当年的考核基数。 三考核程序 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的各矿井,要配备准确计量器具和监控仪器,并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帐,作为考核的原始依据。 考核指标每月考核一次。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的省属煤矿,各矿井每月5日之前向矿务局直属矿上报上月的抽采量和利用量,矿务局直属矿汇总后每月7日之前向省煤炭集团公司上报上月的抽采量和利用量,省煤炭集团公司汇总后每月9日之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西煤监局。同时,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量应由利用单位每月9日之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考核工作分别在7月和次年1月上旬组织考核检查。 三、奖励办法 一资金来源 省政府安排给省煤炭集团公司的财政资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工作。 二奖励标准 根据确认的考核指标,完成考核基数的,每抽采1立方米煤 2 层气煤矿瓦斯奖励0.02元,每利用1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奖励0.05元;未完成考核基数的不予奖励。超出考核基数的,每抽采1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奖励0.05元,每利用1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奖励0.05元。 三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受奖单位负责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 四、组织实施 成立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考核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核指标的收集、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查及奖励金的计算、分配。 省发展改革委担任考核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组长,成员单位有省财政厅、江西煤监局、省煤炭集团公司。 受奖名单及奖金额由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考核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后,以考核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名义对煤矿企业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授奖。 凡发现在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