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 九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 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7.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8.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登记备案‛修改为‚书面报告‛。 二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项修改为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中的‚备案‛修改为‚书面报告‛。 2.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300人‛修改为‚10 0人‛;将第二款修改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任职‛。 4.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备案‛修改为‚管理‛。 5.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二十七条中的‚备案‛修改为‚书面报告‛。 四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任职‛。 2.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3.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6.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8.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编制安全专篇‛。 10.删去第三十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和第二项。 11.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及资料‛。 1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13.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五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 格证书。‛ 3.将第十条修改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4.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在第三条第二款后增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后方可上岗‛。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 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由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负责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将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的‚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组织‛修改为‚监督核查海洋石油‛。 5.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 一条和‛和第五项。 八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修改为‚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备案申请书‛修改为‚的书面 报告‛。 3.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 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 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 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 做守护船。‛ 5.删去第八十三条中的‚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 6.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海油安办考核合格。‛ 7.删去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8.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 此外, 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 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