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100 亿立方米;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3. 优化生产布局。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4. 合理组织生产。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要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5. 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三、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6.确保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各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明确通风系统合理的通风线路、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7. 确保设施完好。煤矿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明确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8. 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 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9. 确保风流稳定。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 四、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10. 坚持多措并举。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强化抽采措施;要优先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 23倍;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11. 坚持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实现抽采达标。水平接续、采区衔接都要保证瓦斯预抽达标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要认真考察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并确保保护效果有效;保护层开采过程中要避免煤柱留设,并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技术,取消阶段煤柱;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留设足够的岩柱尺寸,认真实施抽采瓦斯、水力冲孔等综合防突措施 12. 保持抽采平衡。煤矿企业要组织编制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划,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煤层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13. 实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加强对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考核;要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试验摸索实现抽采达标的系统、设备和工艺参数,建立抽采设计和评估考核标准;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五、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14. 确保装备齐全。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15. 确保数据准确。要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16. 确保断电可靠。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7. 确保处置迅速。各地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各地要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 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大型煤矿要建立救援队伍,配足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煤矿要与周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保证事故的及时抢险和救助。新建矿井和具备条件的生产矿井要建设井下应急避难所,具备为遇险人员提供供氧风、通讯、食品、饮水等功能。 六、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18. 确保责任明确。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至作业现场的每个职工,都要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要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提倡设通风副矿长,实现技术与行政管理责任分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涉及瓦斯治理的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19. 确保制度完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治理瓦斯等隐患;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排放措施,确保瓦斯排放安全;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明确程序、分级审批、专人指挥,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要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保证贯通两巷的正常通风和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要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20. 确保执行有力。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矿井、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要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要坚持 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 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妇联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 防群治。 21. 确保监督严格。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 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履行下井带班 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和监督,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突 出问题, 增强下井带班效果; 要加强瓦斯治理目标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实行“一票否决”。 七、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22. 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 各产煤省 (区、 市) 要在深入调查研究、 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 ,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 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 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 步骤达到的要求。各产煤市(地) 、县(区)和重点煤矿企业也要结合实际,尽 快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23.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治理和利用政策。各产煤省(区、市)要认真贯 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2006〕47 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各项政策实施办法和措施,用 足用好已出台的各项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经济政策;要督促煤 矿企业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要建立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用足用好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 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财 政补贴、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要围绕项目 核准、建设用地、瓦斯发电并网、管网输送、财税和价格支持等方面,制定出台 新的政策措施, 加大扶持引导力度, 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24.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要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 时”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 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禁止新建开采突出煤层规模在 30 万吨/年以下的 煤矿,正在建设的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退出; 继续淘汰关闭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 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监察 25. 强化瓦斯治理行业管理。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按规定 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 井瓦斯等级;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 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 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 约束指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 26. 强化瓦斯治理监管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 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 斯治理各项措施, 对辖区内煤矿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列入年度监察计 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 矿,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存在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 等问题仍然组织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 矿,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区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应提请地 方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对瓦斯隐 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27. 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 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 主体责任的落实, 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煤炭行业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主 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 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 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 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 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28.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 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 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要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 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要建立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 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部门 挂牌督办,重点治理。 29.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地要用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加大煤矿 瓦斯治理配套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煤矿瓦斯隐患治理;各煤矿企业 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 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 各地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 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国债资金及地 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快推进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 以确保本地所有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都能得到及时维护和稳定运行。 30.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各地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 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 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 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 气开发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 治理技术装备。国有重点煤矿要成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主体,主动联合科研机 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 料,并发挥示范作用。 31. 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 各地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 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典型引 路, 一矿一策, 充分借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 研究探索和不断丰富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矿区特点的瓦斯灾 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提高本地区和本企 业瓦斯灾害治理水平。到 2010 年,各产煤省(区、市)都要建设一批瓦斯治理 示范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 要建成瓦斯治理示范企业,其所属矿井要实现瓦斯治理整体达标。 32.加强综合协调,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安委会及其办公 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任务和相关责任,督促指导 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并组织实施; 要组织开展瓦斯治理现状调研, 及时发现和分析解决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的重大 问题;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解决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价 格补贴、增值税返还、免征所得税、采煤采气权交叉等制约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 突出问题,并制定促进煤矿瓦斯治理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 效。 请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产 煤市(地) 、县(区)和各煤矿企业,并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