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doc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 1~3月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监察情况。监察各类煤矿矿井292处,监察覆盖率20.5,同比下降9.4个百分点。监察矿井次数426矿次,监察复查率45.8,同比增加37.3个百分点。其中,重点监察105次矿次,专项监察145矿次,定期监察87矿次,完成全年监察计划的36.1。 2、事故隐患查处、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查处各类事故隐患3734条,应按期完成整改3574条,实际完成整改3454条,隐患按期整改率96.6,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查处重大隐患8条,应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整改1条,实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1条,重大隐患按期整改率100。发现重大危险源2处,全部实施监控。 3、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查处事故54起,应按期结案41起,实际结案24起,事故按期结案率58.5,同比下降33.6个百分点。 4、安全行政处罚情况。实施行政处罚63次,其中,对煤矿企业处罚52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11次。经济处罚次数52次,罚款395.26万元,实际收缴罚款274.7万元,收缴率69.4,比去年同期增加5.63个百分点。罚款比去年同期减少237.88万元。其中监督监察罚款133.4万元,占罚款总额的33.75,实际收缴39.9万元,监察罚款收缴率29.9;事故罚款261.86万元,占罚款总额的66.25,实际收缴234.81万元,事故罚款收缴率89.67。追缴历史欠交罚款143.25万元,剩余欠交罚款317.49万元。 5、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3月底,全省共有矿井1421处,基建矿井123处。期末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298个。期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3个。 6、煤矿安全培训持证情况。应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27640人,培训发证27334人,持证率98.8。应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55人,培训发证1055人,持证率100。应培训煤矿安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528人,培训发证528,持证率100。煤矿安全监察在册人124人,其中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124人,执法持证率100 7、联合执法情况。共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86个,其中市级联合执法检查组15个。共检查矿井191处,下达执法文书307份,责令停产整改矿井7处。 8、核查群众举报情况。接到群众举报案件15起,核查6起。 9、执法文书使用情况。使用各类执法文书1638份,与去年同期的1760份相比,减少122份,下降6.93。其中现场检查笔录463份,现场处理决定书462份,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5份,复查意见书10份,立案决定书72份,调查取证笔录409份,行政处罚告知书6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56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62份,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9份,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2份,案件结案报告21份。 二、监察执法工作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组织煤矿安全监察自由裁量标准培训和煤矿“两改”集中参观学习 为推进区域煤矿采煤方法、支护改革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促进区域煤矿业主、矿长、技术负责人的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和素质,提升区域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抓好全年工作,根据省局安排和区域一季度监管监察联席会议精神,分局开始举办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和顶板灾害治理集中学习考查培训。此次培训采取强制培训的形式,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了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标准和要求,同时,组织集中参观四处“两改”工作示范矿井,帮助煤矿主要负责人熟悉煤矿采煤方法、支护改革及煤矿机械化开采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发展方向和趋势,促进煤矿加快采煤方法、支护改革及采掘机械化进度,以期减少煤矿井下作业环节、程序和人员,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 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 针对川南辖区发生的两起较大事故,分局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紧急会议,安排部署对辖区煤矿进行水害、瓦斯重点监察。切实加大事故预防力度,对辖区已复产煤矿进行抽查,检查地方对煤矿节后复产的把关情况。对辖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了调度传真,要求地方政府严格把握煤矿复产程序和要求。 本月5日达县金龙集团公司(寿田嘴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事故,死亡4人、伤4人,分局按省局要求安排主要力量全力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初期煤矿汇报此次事故为顶板事故,矿山救护队现场侦查后也未发现任何疑点,分局监察员在参加现场勘察时不被外表的假象所蒙蔽,认真勘察,仔细分析,最后认定矿方指认的事故现场不具备发生4人顶板事故的条件。分局积极向调查组领导汇报后,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突破,通过多次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矿方不得不在各种证据面前承认为减轻责任,安排人员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事故的情况,还原了事故真相。 3、认真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 山西屯兰煤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副省长李成云当天批示要求深刻吸取山西省太原市屯兰煤矿发生瓦斯事故的教训,立即组织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省安办组织7个煤矿安全督查组分别由省安办领导带队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在第一时间紧急召开局长办公会,并于2月23日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产煤市、县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从2月24日起,省安办组织的7个煤矿安全督查组分别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领导带队,奔赴雅安、广安、宜宾、自贡、泸州、内江、达州、攀枝花等产煤市开展督查工作。各督查组分别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参加了当地相关区县、部门、煤矿负责人参加了煤矿安全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和成云副省长的指示精神,要求各地认真吸取屯兰煤矿事故教训,做好当前倒风季节瓦斯事故易发期的安全工作,严格煤矿复 产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针对达州市连续发生“212”和“315”煤矿事故,3月12日,省安办组织召开了达州市“212”和“315”煤矿事故约谈会,省安办领导林书成、邢建国以及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和省经委等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分析了达州市达县近期两起煤矿较大事故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 各产煤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各地普遍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分管领导认真执行了下井检查制度。对安证到期的矿井严格停产,加强了对已关闭矿井的跟踪监控。屯兰煤矿发生事故后,主要产煤市、县立即作出了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宜宾市政府组织了两个检查组,分赴到各区县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工作;达州市政府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部署并开展煤矿安全督查工作;内江市市长刘成鸣、副市长郑光伟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对全市煤矿逐个进行检查,市安办下发了煤矿检查通知,制定了煤矿检查方案,市安监局组织检查组对煤矿开展了督查;广安市安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分四个督导组对全市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市安监局以电话方式及时向产煤县(区、市)通报了屯兰事故,并要求在当日将事故通报到每一个煤矿;乐山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安监局组织2个督查组赴县(市、区)开展督查;绵阳市政府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题会议,成立了两个市级检查组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广元市迅速将省、市领导批示以传真到各县区和直属煤矿,并召开了安全大检查工作专题会和全市煤矿业主参加的煤炭工作会;成都市安监局局长吴德斌率检查组重点对通风瓦斯管理、顶板管理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进行专项检查;眉山市安监局派出两个检查组,重点对全市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煤矿进行了突击检查;犍为县召开了煤矿业主、矿长、技术负责人、驻矿安监员和安监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煤矿安全工作会,并对参会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威远县组织开展了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剖析会;古蔺县立即组织了4个检查组,对全县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通风系统整治和瓦斯抽采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未经突出鉴定区域进行巷道掘进;矿井监控系统未安装风速传感器,井下分站在矿井停电后无法继续运行;发放的部分化学氧自救器已过使用有效期;井下安设的隔爆水袋水量不足,吊挂方式不正确;瓦斯日报表填写不合要求,瓦斯检查员签字为他人代签;掘进工作面无防尘系统及设施等。二是顶板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存在支柱间距偏大和柱径偏小的现象;开切上山巷道存在无支护裸巷现象等。三是机运设备投入和管理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运输大巷局部人行侧安全距离不够,材料斜巷绞车无安全防护挡板;主要通风机与地面设施共用一个变压器;煤仓防护栏达不到规程规定,防护装置不完善等。 2、事故结案率低。事故结案率为58.5,同比下降33.6个百分点。 四、下一步监察工作目标及措施 1、为深刻吸取达州市达县寿田嘴煤矿“3.5”较大瓦斯窒息事故和宜宾市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3.8”透水事故教训,各督查组将继续工作,在分管区域内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检查,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督查,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逐矿全面排查,尤其是加强对3万吨小煤矿的安全督查,坚决扼制煤矿事故抬头趋势,以确保“百日安全”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安全生产年”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 2、切实搞好“三项监察”,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地方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各类煤矿事故。严格煤矿安全事故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一是依法依规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抓好事故的调查;二是严厉打击隐瞒事故、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等苗头倾向行为;三是认真做好事故报告的编写工作;四是组织好案件的审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对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拒不认真整改、擅自启封非法系统、安证到期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并拒不停产、超能力生产、未审批安全专篇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分局要严查重处。多联合市(州)、县(区)监管部门搞一些联合执法和解剖式监察,对那些安全生产条件差,又不下大力整改的煤矿,处罚几个典型,以点带面,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3、抓紧完成近期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公开通报较大事故的处理意见,以达到惩处、教育、促进工作的目的;严格按照省局批复的监察计划完成计划监察任务,改变计划的按规定报批,并严格按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力争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步骤、监察有效果;继续抓好廉洁从政工作,认真传达贯彻总局、省局反腐倡廉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和“九条纪律”、“十不准规定”和禁止赌博的规定,为监察工作和廉洁执法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