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管理.doc
浅谈煤矿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管理 市场中任何一家企业的管理核心都是人,目标是赚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人力资源投入与产出的较量成为每一家企业必须重视的内容。自今年 5 月份以来,短短数月,我国煤炭市场形势骤然剧变。煤炭市场凸显库存增加、市场滞销、价格下行、货款回收迟缓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骤然成为煤矿企业面临的新挑战。在如此的背景下,如何有效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成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人力资源成本的定义 人力资源成本是通过计算的方法来反映企业组织内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行为所引起的经济价值,即企业组织为了实现战略目标获得、开发、使用、流失、闲置人力资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2 煤矿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表现 目前,人力资源成本有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很多种分类方法。下面本文以产生人力资源成本的几种来源来指出煤矿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些重要表现。 2.1 获得人力资源所产生的原始成本由于煤矿行业生产的特殊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招募、选拔大量的煤矿生产系统专业人才。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甄选、录用、安置费用应全部计入人力资源原始成本。 2.2 开发人力资源所产生的追加成本。基于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国家对于煤矿企业培训的形式、门类、内容、学时有很多严格的要求。包括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培训、转岗培训、学历素质提升培训、特殊作业工种培训等等职工入职以后,单位提供的培训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全部为企业人力资源追加成本。 2.3 使用人力资源所发生的使用成本。薪资总额占煤矿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另外,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办公费用、奖励、津贴、福利等都属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2.4 流失人力资源所产生的离职、重置成本。由于煤矿生产环境的恶劣与地理位置的偏远,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的流失也需要值得关注。由于职工的离职而影响到某项职位的空缺,可能使某项工作或任务的完成受到不良影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即为离职成本。同时,为了补填此岗位,重新物色合适的人选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即为企业人力资源重置成本。 2.5 闲置人力资源而造成的沉没成本。在很多情况下,煤矿企业人力资源并未得到有效配置。已经投入的人力资源成本,因某些原因没有加以有效地使用而闲置起来造成的损失即为企业的沉没成本。 3 煤矿企业人力资源获职、开发、使用现状及存在向题 3.1 人力资源的获取。 目前,煤矿企业获取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是从煤炭院校招聘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十分关注人才是否出色、学习是否优秀,有的甚至不惜重金挖墙脚,或直接将毕业生吸收进来,或聘请教授顾问到企业来,以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种做法往往并非适合本身情况。外聘职工文化背景不同,即使优秀的人才如果不与本企业的特定环境结合在一起,其发挥的效能会大打折扣。而这部分人才背井离乡,自身的归属感低,在企业中的离职率是最高的,企业将为高离职率付出职工的离职及重置成本,造成企业的巨大浪费。 3.2 人力资源的开发。 煤矿企业在人力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外培、内培、素质提升、技能提升等一系列开发过程中往往缺乏了实质与结果的重视。为了培养对自己生产与管理的实用人才,许多煤矿通过一些人力资源开发方式方法的不断翻新,在生产实践中培养完成了很多专业人才。但这种办法并未结合自身需求实际,忽视了人力资源开发是否适应企业目标绩效,使得开发的结果不能达到人岗匹配的目标。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变为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沉没成本。 3.3 人力资源的使用。 煤矿企业中有些岗位如财务、人事、培训等部门任务是需要一定素质能力才能完成的,但有些企业认为这些部门为非生产系统部门,不重要,随意安排职工或一人兼多职,这必然会带来很多的“返工”、“法律的风险”、“严重的失误”,从而间接的提高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 还有些煤矿因为是“三班倒”作业,要求非一线部门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减少休假、加班加点工作。结果受影响的不仅仅是职工的工作情绪,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也因情绪受到限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下降,更不敢奢求工作的创造性。因此造成人力资源成本的巨大浪费。 4 煤矿企业如何有效控制人力成本 4.1 重视内部人才的培养。 目前,大多数煤矿企业都与全国各高校有合作培养专业人才的项目,目标是直接引进各类生产系统高精尖人才。实际上煤矿企业更需要适用人才。高校专业知识的培训固然重要,但学历但不能代表能力。煤矿企业应该重视内部人才的培养。各类生产矿井有各自的生产系统“大拿”,不要认为这些职工是“土豹子”。恰恰相反,这类职工才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培养的重点对象。这类职工才是企业的适用性人才。所以说,在选拔人才上不能只重学历,大多数煤矿企业需要的人才需要自己逐步培养。 4.2 优化组织结构。 目前大多数煤矿企业需要改变固有的组织框架结构,除去“重叠”、“臃肿”的影子,减少无效部室,推行大部制,实行扁平式组织结构,避免机构职能的交叉。除此之外,要明确各部室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定员定编,保证各部室间工作协调,各岗位间工作流程衔接顺畅,形成“凝聚”、“畅通”、“精简”、“高效”的组织架构,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4.3 控制人才流动率。 对于煤矿企业来讲,人才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人力资源成本的管控,煤炭生产流程中人才过快的流动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及矿井事业的高效发展造成不稳定因素。企业不断的招聘、录用、培训要付出巨大的原始成本、离职成本及重置成本。除此之外,煤矿开采业本是高危行业,固定的熟练工有助于井下生产安全隐患的发现与解决。因此,企业还要考虑到因人员频繁流动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为此付出巨大的安全成本。这并不代表企业不允许出现正常的人才流动。随着企业的发展,只有加强企业内部文化建设,增加职工的归属感,保证人才流通渠道的畅通和合理的交流,才能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达到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组合和科学配置的目标。 4.4 提升员工素质。 企业要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有两种直接方法一是裁员,二是降薪。目前煤矿企业机构人员存在臃肿现象,加之市场低迷,精简裁员必不可少,但是最重要的是提升职工的素质,提高职工整体技能水平,这样才能实现以人为本,提薪增效战略,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职工能动性的目的。 5 结语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管理已变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煤矿企业如何降低人力成本、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实现战略跨越目标是人力资源成本管控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从服务煤矿企业管理出发,有效控制人力资本,从而达到提高煤矿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三、通过立法禁止“理解腐败”言论 我们已进入一个多元评价和重叠共识的社会,但多元社会和重叠共识并不意味着没有底线。从社会来看,这底线就是民主和清廉。民主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只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做到清廉,只有清廉的政府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否认清廉,鼓吹腐败合理,就是对民主的挑战。环球时报上所谓“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的说法,最大的要害就是宣扬“腐败合理论”。因为腐败合理,所以腐败者不但不感到可耻,而且有“谁不腐败谁傻帽”的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正是这种腐败心理的反映。就像云南麻栗坡原县委书记赵仁永所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①这是把腐败当成礼尚往来,腐败者已经没有罪恶感和耻辱感。因为有“腐败合理论”,作为人性耻辱的腐败行为,似乎变得正大光明起来了。一方面,腐败行为的罪恶感被漂白,腐败成为权力的标志;另一方面,腐败破天荒地成了某些人的公开追求。2011年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表示,目前,学术造假、公务员腐败、奢靡之风流行均体现道德建设的短板。他举例称,有的小孩长大后的理想是“想当贪官”,因为贪官挣钱多。②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东西的危害都没有“腐败合理论”危害大。与腐败本身相比,“腐败合理论”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是腐败从物质向精神层面的扩展。“腐败合理论”表明,腐败现象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腐败和经济上的掠夺,而且还要为之寻求精神和道义的支持,即要追求一种精神不败,使腐败行为合理化、道义化。这是腐败现象对人类良知和人民主权的公然挑战。如果说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战争,那么“腐败合理论”的出现可以看做腐败的反攻和挑战,也是反腐败阵营的严重退却。鉴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性,有必要通过立法禁止某些具有挑战人类良知的言论,包括“腐败合理论”。任何宣布腐败合理的理论和观点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用立法的权威来震慑腐败,由此确立民主法治的权威。 事实上,用法治禁止某种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言论,在当代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如在德国,对于鼓吹或赞颂纳粹的言行以犯罪论处。不仅如此,针对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和历史,欧洲许多国家采用“禁止性规范”的方法,禁止粉饰屠杀犹太人的言论。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包括认为屠杀历史根本没有发生过,或者认为那段屠杀历史在方式和范围上并不像普遍认可的范围那么大。有些国家还将所禁止的诋毁言论的范围扩大到粉饰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的历史,以及煽动种族歧视和排外。如果罪名成立,那么违法者最少被判入狱半年。在法理上,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与保障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在当代世界,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一种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界限。即使针对公权,言论自由也不能“故意”造假,更不能挑战人类的良知。在当代发达国家,针对私权和社会的言论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主张腐败合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诋毁民主。在人类历史上,有公开诋毁民主的人,却没有公开为腐败唱赞歌的人。即使在封建社会中,腐败行为也是不被原谅的。如果说封建社会的权力属于皇帝一人一家一朝的私权尚且不能容忍腐败,那么在今天的民主社会,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更不允许腐败。允许腐败就是对人民主权的亵渎。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必须通过立法严格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近代以来,民主法治之所以成为世界潮流,就是因为民主具有巨大的反腐败功能。封建社会也反腐败,但封建社会的腐败是封建政治的必然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反腐败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任何一种腐败都是对民主的侵犯和损害。从实践上看,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腐败才可能降到最低点。因为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卫护者和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裁判”[18]。为此,必须将禁止“腐败合理”的言论与禁止诋毁民主的言论结合起来,鼓吹“腐败合理”的实质就是诋毁民主。凡鼓吹腐败合理、诋毁民主的言行一律以犯罪论处。所谓“理解腐败”,就是对人民民主公开、断然的拒绝。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行为。从根本上说,这些观点之所以能够在今日中国存在,是因为弘扬民主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民主的相关规定,党的文件也强调“只有人民当家做主,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调动全社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19]。推进中国的民主建设,必须抵制腐败,使腐败分子成为人民的公敌,通过反腐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 今天的中国,民主法治已经成为立国之本,“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1义民主对一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为腐败张目。任何为腐败解脱的观点都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挑战。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公开发表腐败合理和诋毁民主的言论。所以,通过立法禁止“理解腐败”的言论,用法治手段来推进民主,这是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①只有借助于严格的法治保障,“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才会成为中国社会共同的价值底线,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不可侵犯的共同的社会良知。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走向繁荣必不可少的观念条件。 参考文献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90. [2][英]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人类社会[M]。肖巍,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49. [3][俄]列宁。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7. [4]伍志燕。道德评价及其合理性[J]。理论学刊,2011,(12)72. [5][美]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2. [6]陈力丹。“挟尸要价”的公开发表和评奖有悖新闻职业道德[J]。新闻记者,2010,(10)23-24. [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8. [9][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19. [10]李德顺。价值学大词典[K]。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15. [1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5. [12][美]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G]//哈佛燕京学术。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8. [1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4]姚大志。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J]。浙江学刊,2001,(4)11. [15]姚大志。打开无知之幕[J]。开放时代,2001,(3)。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7. [17]邹振东。韩寒,太平洋的风从哪里来[N]。南方周末,2012-05-17. [18][美]柯特勒。美国八大冤假错案[M]。刘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13. [19]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三、通过立法禁止“理解腐败”言论 我们已进入一个多元评价和重叠共识的社会,但多元社会和重叠共识并不意味着没有底线。从社会来看,这底线就是民主和清廉。民主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只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做到清廉,只有清廉的政府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否认清廉,鼓吹腐败合理,就是对民主的挑战。环球时报上所谓“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的说法,最大的要害就是宣扬“腐败合理论”。因为腐败合理,所以腐败者不但不感到可耻,而且有“谁不腐败谁傻帽”的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正是这种腐败心理的反映。就像云南麻栗坡原县委书记赵仁永所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①这是把腐败当成礼尚往来,腐败者已经没有罪恶感和耻辱感。因为有“腐败合理论”,作为人性耻辱的腐败行为,似乎变得正大光明起来了。一方面,腐败行为的罪恶感被漂白,腐败成为权力的标志;另一方面,腐败破天荒地成了某些人的公开追求。2011年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表示,目前,学术造假、公务员腐败、奢靡之风流行均体现道德建设的短板。他举例称,有的小孩长大后的理想是“想当贪官”,因为贪官挣钱多。②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东西的危害都没有“腐败合理论”危害大。与腐败本身相比,“腐败合理论”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是腐败从物质向精神层面的扩展。“腐败合理论”表明,腐败现象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腐败和经济上的掠夺,而且还要为之寻求精神和道义的支持,即要追求一种精神不败,使腐败行为合理化、道义化。这是腐败现象对人类良知和人民主权的公然挑战。如果说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战争,那么“腐败合理论”的出现可以看做腐败的反攻和挑战,也是反腐败阵营的严重退却。鉴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性,有必要通过立法禁止某些具有挑战人类良知的言论,包括“腐败合理论”。任何宣布腐败合理的理论和观点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用立法的权威来震慑腐败,由此确立民主法治的权威。 事实上,用法治禁止某种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言论,在当代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如在德国,对于鼓吹或赞颂纳粹的言行以犯罪论处。不仅如此,针对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和历史,欧洲许多国家采用“禁止性规范”的方法,禁止粉饰屠杀犹太人的言论。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包括认为屠杀历史根本没有发生过,或者认为那段屠杀历史在方式和范围上并不像普遍认可的范围那么大。有些国家还将所禁止的诋毁言论的范围扩大到粉饰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的历史,以及煽动种族歧视和排外。如果罪名成立,那么违法者最少被判入狱半年。在法理上,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与保障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在当代世界,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一种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界限。即使针对公权,言论自由也不能“故意”造假,更不能挑战人类的良知。在当代发达国家,针对私权和社会的言论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主张腐败合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诋毁民主。在人类历史上,有公开诋毁民主的人,却没有公开为腐败唱赞歌的人。即使在封建社会中,腐败行为也是不被原谅的。如果说封建社会的权力属于皇帝一人一家一朝的私权尚且不能容忍腐败,那么在今天的民主社会,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更不允许腐败。允许腐败就是对人民主权的亵渎。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必须通过立法严格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近代以来,民主法治之所以成为世界潮流,就是因为民主具有巨大的反腐败功能。封建社会也反腐败,但封建社会的腐败是封建政治的必然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反腐败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任何一种腐败都是对民主的侵犯和损害。从实践上看,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腐败才可能降到最低点。因为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卫护者和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裁判”[18]。为此,必须将禁止“腐败合理”的言论与禁止诋毁民主的言论结合起来,鼓吹“腐败合理”的实质就是诋毁民主。凡鼓吹腐败合理、诋毁民主的言行一律以犯罪论处。所谓“理解腐败”,就是对人民民主公开、断然的拒绝。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行为。从根本上说,这些观点之所以能够在今日中国存在,是因为弘扬民主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民主的相关规定,党的文件也强调“只有人民当家做主,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调动全社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19]。推进中国的民主建设,必须抵制腐败,使腐败分子成为人民的公敌,通过反腐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 今天的中国,民主法治已经成为立国之本,“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1义民主对一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为腐败张目。任何为腐败解脱的观点都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挑战。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公开发表腐败合理和诋毁民主的言论。所以,通过立法禁止“理解腐败”的言论,用法治手段来推进民主,这是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①只有借助于严格的法治保障,“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才会成为中国社会共同的价值底线,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不可侵犯的共同的社会良知。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走向繁荣必不可少的观念条件。 参考文献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90. [2][英]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人类社会[M]。肖巍,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49. [3][俄]列宁。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7. [4]伍志燕。道德评价及其合理性[J]。理论学刊,2011,(12)72. [5][美]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2. [6]陈力丹。“挟尸要价”的公开发表和评奖有悖新闻职业道德[J]。新闻记者,2010,(10)23-24. [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8. [9][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19. [10]李德顺。价值学大词典[K]。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15. [1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5. [12][美]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G]//哈佛燕京学术。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8. [1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4]姚大志。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J]。浙江学刊,2001,(4)11. [15]姚大志。打开无知之幕[J]。开放时代,2001,(3)。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7. [17]邹振东。韩寒,太平洋的风从哪里来[N]。南方周末,2012-05-17. [18][美]柯特勒。美国八大冤假错案[M]。刘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13. [19]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