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办发〔2016〕78号.doc
晋煤办发〔2016〕7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晋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2.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6年1月21日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国能煤炭〔201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同步并列进行,互不为前置条件。 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瓦斯抽采及防突专项、井下民爆物品库、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验收并入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及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除国家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中,省煤炭厅负责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和地方属地监管90万吨/年以上(不含90万吨/年)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煤炭局)负责属地监管90万吨/年及以下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有关煤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煤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文件等;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基本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按规定验收合格,通过专项验收; (四)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三章 竣工验收流程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按权限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四)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五)联合试运转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书、安全设施验收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还应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属地监管90万吨/年以上(不含90万吨/年)建设煤矿必须由市、县煤炭局联合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市煤炭局上报省煤炭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必须由集团公司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由集团公司上报省煤炭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省煤炭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省煤炭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联合试运转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七)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省煤炭厅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专业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在各专业组全部评定为合格的情况下,竣工验收委员会方可同意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意见,对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经市煤炭局或集团公司现场检查合格后上报省煤炭厅,申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省煤炭厅在收到申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出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处理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应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市煤炭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