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供配电系统.xlsx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八、供配电系统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验收内容和要求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各类保护等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 1 1矿矿井井电电源源 1.1 对于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站 ,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行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2对于瓦斯矿井,供电电源原则上应由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供电,若确有困难,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1.3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4矿井两回路供电电源、线径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2 2供供配配电电系系统统 2.1 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绞车、抽放瓦斯泵及向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等主要设备机房,应实现双回路 供电;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中央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应实现双回路供电。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 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2.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3地面变电所高低压设备、变压器台数及容量、无功功率补偿等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安装。 2.4 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 。 2.5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低压设备、变压器台数及容量等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安装。 2.6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3 3防防雷雷电电装装置置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规定。 4 4井井下下电电缆缆 4.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序号验收内容和要求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4.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 4.3下井电缆型号、敷设方式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4.4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4.5回风井、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5 5井井下下电电气气设设备备 5.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 5.2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额定电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 6 6井井下下电电气气设设备备继继电电保保护护 6.1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6.2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供配电点应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变配电所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设置齐全、定值准确 、动作灵敏可靠且定期试验检查。 7 7井井下下保保护护接接地地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条规定。 8 8局局部部通通风风机机供供电电 8.1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8.2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 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 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8.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9 9照照明明 9.1井下照明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0.1条规定。 9.2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